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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4
【实施时间】 2010-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3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攻坚工作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四、完善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攻坚经费机制
  
  10.确保职业教育投入政策落实到位。各级财政、教育及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大投入力度,落实发展职业教育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落实用于职业教育攻坚的财政经费,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比例不低于30%的规定,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职业教育项目建设的配套资金,落实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经费的10%-20%用于农村职业教育的规定。要运用财税手段,通过减免税费等措施,督促企业落实足额提取并使用教育培训经费的规定。对于没有足额提取职业教育培训经费的企业,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履行职责,依法促使其履行义务。
  
  11.改革中等职业学校预算管理办法。科学制定我省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经费,按在校学生数并结合毕业生就业率等因素核定安排经费预算,以激活办学机制,调动办学积极性,有效解决“双师型”(兼有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教师配备等问题。改革职业院校教师收入分配制度,推行绩效工资政策。离退休教职工离退休费按实际人员和国家规定离退休待遇核定到学校。
  
  12.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攻坚经费。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以财政资金为引导,加大教育投融资力度。搭建投融资平台,组建河南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级政府要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高等学校老校区土地置换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5〕83号)的规定,将中等职业学校老校区土地出让所得资金按规定上交财政部分全额返还学校,用于职业学校新校区建设。对职业院校合理规模内的商业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补助。
  
  13.落实鼓励职业教育发展的税收和收费优惠政策。对从事学历教育的职业院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依法免征营业税;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职业院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用于职业教育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职业院校依法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职业院校建设过程中涉及我省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适当减收或免收。对实行“公办民助”、“民办公助”、股份制的职业院校及民办职业院校在税收和收费优惠方面享受同等政策和待遇。
  
  14.优化项目资金投入方式。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科学论证,尽快筛选一批质量高、前景好的项目,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前期工作。省里要对一批筹划比较好、比较成熟的项目加大扶持力度。省财政职业教育专项经费主要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和市、县级财政加大职业教育投入。对当地财政或引进社会资金建设符合条件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省财政按投资额的20%给予奖补;对当地财政或引进社会资金进行的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综合性建设,省财政按投资额的10%给予奖补。对职业教育投入政策落实到位、职业教育攻坚工作成效显著的省辖市、县(市)给予奖励。各级财政奖补资金要足额用于职业教育发展。
  
  五、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
  
  15.深入开展职业教育强县(市)创建活动。农村职业教育是我省职业教育工作的重点,也是职业教育攻坚工作的难点。各省辖市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调动县(市)政府发展农村职业教育的积极性,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09-2012年职业教育强县(市)创建规划的通知》(教职成〔2009〕672号)要求,完成职业教育强县(市)创建任务,有效提升职业教育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能力。
  
  16.加大农村职业教育投入力度。要以开展职业教育强县(市)创建活动为抓手,加大对农村职业教育的投入,改善农村职业教育办学条件。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培训和农村致富带头人培训,充分利用职业教育资源开展农民免费培训试点工作,利用国家强农惠农政策支持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努力实现职业教育与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职业教育与县域经济同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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