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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函[2010]74号
【颁布时间】 2010-07-06
【实施时间】 2010-07-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5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石家庄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2010年是全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的关键之年。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办字〔2010〕4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0年度我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突出惠民措施,提高服务水平,增强改革实效,扎实推进五项重点改革,为全面完成三年既定目标任务奠定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1.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覆盖面,参保人数达到237.2万人。进一步做好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大学生、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参保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负责)
  
  2.基本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参合率稳定在94%以上。(市卫生局负责)
  
  (二)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各级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按标准落实市及县(市)、区级政府补助资金。(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2.加快推进门诊统筹。在市内六区开展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础上,将试点扩大到辛集市等12个县(市)、区,全市试点的统筹地区达到60%;在晋州市等10个县(市)、区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探索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明显高于医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3.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有所提高。确保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新农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达到4.5万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4.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在资助城乡所有低保对象、五保户参保的基础上,对其经医保报销后仍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逐步开展门诊救助,简化救助程序,取消住院救助病种限制。在辛集市和元氏县开展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三)提高基本医保基金管理水平
  
  1.大力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在80%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地区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2.积极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选择50种左右临床路径明确的疾病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负责)
  
  3.积极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开展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结算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4.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制定出台市级统筹试点方案并组织启动实施。科学论证、有序开展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整合。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四)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突破口,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
  
  1.9月底前全部完成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各项改革任务。年底前裕强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15家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藁城市、正定县、井陉县、元氏县、高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省级增补的非目录药品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按石医改〔2010〕2号文件分工负责)。规范基本药物招标配送,落实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招品种规格、招数量、招价格、招厂家,逐步实现基本药物全省统一价格,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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