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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 自2002年国务院公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2003年部发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以来,地质资料汇交人汇交意识不断增强,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服务取得明显成效。但仍存在汇交不及时、应当汇交的没有汇交、部分汇交资料质量不符合要求,馆藏机构管理投入不足、基础设施陈旧、队伍建设滞后,相关管理制度不完善、法律法规执行不严格、监督管理有待加强等问题。为切实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的监督管理 汇交人依法汇交地质资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从事地质研究、地质考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评价、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勘查(察)、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灾害勘查等地质工作,以及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各类地质工作以及建设项目工程地质勘查(察),必须按照规定汇交地质资料。 加强对地质资料汇交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的行为,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做好地质资料接收、保管和服务是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重要任务。做好地质资料汇交工作,有效提高地质资料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和水平,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着力抓好的一项紧迫任务。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程序标准、开展清欠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切实解决目前在地质资料汇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奠定基础。 二、切实落实地质资料汇交人的责任 凡是国家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项目承担单位是法定的地质资料汇交人。项目下达单位应在下达项目任务书时,明确地质资料汇交要求,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项目成果评审符合验收条件后,在正式印发项目验收意见前,项目下达单位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汇交地质资料,并凭《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下发项目验收意见书。 凡是社会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允许出资人委托项目承担单位代其履行汇交义务,但要签订地质资料汇交委托书,并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在汇交地质资料时应出具委托书。 因特殊原因汇交人暂时不具备汇交地质资料条件的,应在汇交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延期汇交申请,经核准后可以按规定缓交地质资料。 三、全面掌握地质工作项目信息,建立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 凡是国家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项目下达单位在下达项目计划时,应同时按地质资料汇交规定抄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行政许可机关应将项目批准情况同时抄送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质资料的管理机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地质工作项目信息转交相关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立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要按照监管平台信息接收地质资料,并将未按时提交地质资料的信息反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对涉及工程地质勘查(察)类等其它部门从事地质工作形成地质资料的汇交问题,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情况,主动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联系,加强城市地质资料的集群化开发利用,促进建设工程施工和安全运行,创新汇交机制。 四、进一步明确地质资料汇交要求 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形成的地质资料除按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规定的细目汇交外,还须按照储量计算规范要求,汇交探区(区块)内的物化探成果报告、完井地质成果报告和试油(气)成果报告、综合地质研究报告和储量计算报告等地质资料。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灾害地质勘查(察)形成的地质资料,凡部没有规定汇交标准的,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省(区、市)的相关标准、行业规范细化汇交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