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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2010]28号
【颁布时间】 2010-03-31
【实施时间】 2010-03-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3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7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合肥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财政政策
  
  1.设立“加快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2.凡在合肥市注册并纳税的服务业企业或组织,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金融业
  
  3.新引进的国内外金融机构,按其高管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的等额资金标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4.新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三年内按其业务收入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作为企业一般风险准备金。
  
  5.新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按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的等额资金标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二)总部经济
  
  6.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贸易公司、销售公司,三年内按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
  
  7.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或研发中心、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所缴纳的契税给予等额补助。
  
  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房屋租金的15%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在企业正常运行满一年后兑现。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的本市留成部分。
  
  (三)中介服务业
  
  8.新设立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从业人数20人以上、办公面积超过200㎡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科研开发、科技成果交易、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三年内按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自建、购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比照第7条政策执行。
  
  (四)物流业
  
  9.新建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用,下同)、建筑面积8000㎡以上的物流园区、物流基地和物流配送中心建设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技术改造和新增设施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
  
  10.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三年内按其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超基数(以2009年为基数)增量部分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
  
  11.新晋升为国家2a、3a、4a、5a级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奖励。
  
  12.鼓励规模以上物流企业运用新技术,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对企业用于物流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的设备投资,给予10%补贴。
  
  (五)商贸服务业
  
  13.在市区投资建设建筑面积1万㎡以上、县域投资建设建筑面积6000㎡以上商业设施(不含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商业设施,下同),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
  
  14.在市区投资建设建筑面积5万㎡以上、县域投资建设建筑面积3万㎡以上大型商业设施,符合商业网点规划,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投资企业自营和租赁经营的,自开业经营之日起,按其自营和物业租赁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的等额资金标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15.鼓励发展社区商业和特色商业街区。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商业示范社区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16.投资建设(或改造)建筑面积1000㎡以上标准化菜市场,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且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在开业经营后,按1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17.新引进国内外知名连锁经营企业,三年内按其所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
  
  18.新引进网络运营服务、增值服务和软件服务企业,按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的等额资金标准,第一年给予100%奖励,后两年给予50%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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