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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2010]28号
【颁布时间】 2010-03-31
【实施时间】 2010-03-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3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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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用地政策
  
  54.所有申报上述政策支持的项目用地必须合法合规。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用地可实行挂牌出让;大型企业工业设计和研发、物流、总部经济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建成后产权非分割出售和非分割出租的,可比照工业用地政策执行;新建或扩建非营利性的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社会福利等公益设施用地,建成后非出售、非分割出租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应。
  
  55.鼓励利用老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用于文化创意产业经营,原产权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不新建建筑物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保留划拨方式临时改变土地用途。
  
  三、附则
  
  56.上述奖励政策涉及税收本市留成部分,市与县、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57.本政策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申请兑现政策的企业或单位,按规定向市相关部门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申报,市相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公示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将市级承担的兑现资金拨付县区财政局,由县区财政局直接拨付企业或单位。
  
  58.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支持服务业发展相关政策不再执行。本政策与国家和省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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