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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用地政策 54.所有申报上述政策支持的项目用地必须合法合规。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用地可实行挂牌出让;大型企业工业设计和研发、物流、总部经济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建成后产权非分割出售和非分割出租的,可比照工业用地政策执行;新建或扩建非营利性的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社会福利等公益设施用地,建成后非出售、非分割出租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应。 55.鼓励利用老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用于文化创意产业经营,原产权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不新建建筑物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保留划拨方式临时改变土地用途。 三、附则 56.上述奖励政策涉及税收本市留成部分,市与县、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57.本政策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申请兑现政策的企业或单位,按规定向市相关部门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申报,市相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公示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将市级承担的兑现资金拨付县区财政局,由县区财政局直接拨付企业或单位。 58.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支持服务业发展相关政策不再执行。本政策与国家和省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