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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是坚持诚信为本、质量第一。要始终把诚信建设作为行业发展的生命线,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为宗旨,以职业道德建设为核心,坚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立场,全面提升行业的诚信度和公信力,使注册会计师行业成为受社会尊重和信赖的专业服务行业。 (三)主要目标。 力争通过5年左右的时间,努力实现以下主要发展目标: 1.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是在人才、品牌、规模、技术标准、执业质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居于行业领先地位,能够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国际化综合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重点培育1~2家具有核心竞争力、能够跨国经营并提供综合服务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 2.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是在人才、品牌、规模、技术标准、执业质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准,能够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提供专业或综合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扶持发展5~10家具有一定竞争力、能够提供高质量服务、管理规范的中型会计师事务所。 3.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是规模较小,主要提供相关专项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引导一批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突出服务特色,重在做精做专,使其成为为小规模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农村提供优质服务的主体力量。鼓励信誉良好、成长快速的小型会计师事务所重组联合,成为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提高为市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三、切实加大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和引导力度 (一)巩固和拓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领域。 1.落实法定审计业务。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申报年检“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规定,确保公司依法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公司登记机关应予支持配合。 2.扩大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从2010年起,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慈善机构、社会团体以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纳入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在年度终了时,上述单位应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在每年向财政部门上报预算时,应提供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预算安排的依据之一。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在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决算时,应提供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慈善机构、社会团体以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在每年年检时,应提供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登记机关应予支持配合。各级财政、民政、教育、卫生、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应予支持配合。 3.推动开展涉税业务。会计师事务所要积极开展包括纳税申报鉴证、涉税审批鉴证和其他涉税鉴证业务,以及税务咨询、申报准备、涉税代理等其他涉税服务业务,实现审计业务与涉税业务的衔接。 4.支持拓展其他相关业务。在巩固财务会计报告审计、资本验证、涉税鉴证等业务的基础上,会计师事务所要积极向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咨询、并购重组、破产管理、清算管理、资信调查、专项审计、业绩评价、司法鉴定、投资决策、政府购买服务、反倾销调查等相关业务领域延伸,推动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转变和升级,加速向高端型、高附加值、国际化业务发展。 (二)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扶持力度。 1.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对进入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100位的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由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2.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市场规律和平等互利、公平自愿的原则,采用多种发展模式进行重组联合。对重组后实现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实质统一的会计师事务所,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其3年内业务收入增量部分免收地方会费。 3.鼓励境内外上市企业、大中型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三甲医院在公开、公平的基础上优先选择全省综合评价排名前列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服务,提高审计效率,确保审计质量。 (三)优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环境。 1.切实打破行政壁垒和业务限制。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各地区、各部门单位不得人为限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干预注册会计师独立发表审计意见。严禁指定业务、索取回扣等不当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