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3-31
【实施时间】 2010-03-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4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2.严格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省财政厅、物价局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避免低价竞争,提高执业质量,净化行业发展环境。
  
  (四)加强综合评价和分类管理。
  
  1.建立会计师事务所的综合评价体系。省财政厅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要研究建立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体系,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人才状况、执业质量、内部治理、社会贡献、诚信水平和品牌形象等进行客观考察和评价,实现对会计师事务所等级评定,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科学引导社会合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2.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分级监管制度。利用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结果,对综合评价等级较高的会计师事务所,适当减少检查频率;对综合评价等级较低的会计师事务所,加大对其执业质量的检查力度和检查频率,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
  
  3.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分类指导。通过政策规划、综合评价、监督服务等有效手段,推动会计师事务所按规模大小、资质能力高低,分级承接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企事业单位的审计业务。推动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转变和升级,加速向高端型、高附加值、国际化业务发展。鼓励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提供专业或综合服务,并不断拓展业务范围,提升服务能力。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为小规模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农村服务,做精做专,扩大代理记账、税务代理、外包业务、it支持、个人理财、社区事业等咨询服务领域,积极承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村账乡管”代理记账业务。
  
  4.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创新。省财政厅要加强对不同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指导管理,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依法选择与其发展战略、业务特点和规模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包括合伙制、有限责任制和特殊普通合伙制等,特别是要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大力推进特殊普通合伙制。
  
  (五)重视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
  
  1.制定福建省注册会计师领军人才培养规划。创新人才培养机制,由省级财政设立注册会计师领军人才培养专项资金,在全省范围内选拔行业优秀人才,依托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及其他院校的力量,通过举办培训班和学术研讨会、参加国内外交流学习等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行业高层次专业人才和综合管理人才,打造一批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声望、在行业做大做强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的复合型领军人物,并鼓励其参与全国注册会计师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
  
  2.提高注册会计师专业素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建立人才培养奖励资金,鼓励注册会计师提高学历和取得相关资质,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为开拓业务进行人才储备,吸引高学历、高素质的优秀人才加盟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及时掌握会员培训需求,创新培训方式、内容和手段,提高对不同层级专业人员培训的针对性。
  
  3.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交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要继续发挥福建对台特殊优势,办好闽台会计师学术研讨会,并把这一两岸交流品牌做好做精,为两岸交流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探索闽台注册会计师的资质互认。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发挥桥梁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选派注册会计师到国内外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培训实习,开拓视野。
  
  (六)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整体水平。
  
  1.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抗风险能力。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和职业风险基金制度,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增强职业风险意识,提高承担和规避风险能力,进一步提升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2.提高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水平。鼓励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设立专门的信息技术部门,利用信息化手段对财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和其他相关服务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
  
  3.建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文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培育人合、事合、心合、志合的合伙文化,引导和规范从业人员行为,形成整体团队的向心力,促进会计师事务所长远发展。
  
  4.狠抓内部治理。推动完善“权责清晰、决策科学、管理严格、和谐发展”的治理机制,建立健全以决策程序、风险控制、人才培养、收益分配、执业网络协调为重点的内部管理制度,增强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和理顺合伙人(股东)、注册会计师和从业员工之间的关系。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