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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3-31
【实施时间】 2010-03-3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84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雏鹰计划)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发展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全面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根据市委十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实施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雏鹰计划”)。为确保培育工程顺利推进,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省委“两创”总战略,落实市委、市政府以“一化七经济”为重点转变发展方式的决定,按照“抓大不放小,着力构建合理的、梯队化的企业结构”要求,进一步优化创业机制,集合创新要素,改善创业环境,鼓励大学生及归国留学人员自主创业,培育一批高成长性的科技型初创企业,造就一批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竞争能力的科技型企业家,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培育后备梯队,推动杭州率先迈入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以现代服务业为支撑的后工业化时代。
  
  二、基本要求
  
  (一)“雏鹰计划”要与孵化器、加速器等平台建设相结合。重点培育孵化器、加速器、各类创业园等平台内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企业,强化各平台载体的培育功能,提高服务质量。
  
  (二)“雏鹰计划”要与科技计划等项目实施相结合。科技计划、高校毕业生创业、归国留学人员在杭创业等项目资助资金向“雏鹰计划”倾斜,发挥好公共财政资金对科技创新的引导作用。
  
  (三)“雏鹰计划”要与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相结合。充分发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信息服务、融资、管理咨询、人才引进等方面的作用,推动“雏鹰计划”顺利实施。
  
  (四)“雏鹰计划”要与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相结合。着力提升科技型初创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作用。
  
  三、培育目标
  
  通过实施“雏鹰计划”,用5年时间重点培育和扶持1000家科技型初创企业,形成技术水平领先、竞争能力强、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企业群。具体目标:
  
  --培育年主营业务收入超500万元的企业400家以上,其中超1000万元的200家以上,超5000万元的50家以上。
  
  --培育15-20家创业板上市后备企业,5家创业板上市企业,150家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300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300家市级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
  
  --申报自主知识产权(含申报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品种等)3000项,授权1500项,列入“雏鹰计划”的企业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
  
  --培养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科技型企业家队伍和科技人才队伍,集聚一批归国留学人才、省“151”人才工程及市“131”人才工程中的优秀中青年人才。
  
  四、培育对象
  
  (一)培育对象。
  
  在杭州市范围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注册成立时间5年以内(特殊产业可适当放宽),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初创企业。对孵化器(各类创业园)、加速器等平台内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和3年内获得国家、省创新基金项目资助及获得风险投资的企业优先培育。
  
  (二)基本条件。
  
  1.符合我市“3+1”现代产业体系要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在技术及商业模式创新上有明显特色;具备一定的技术与市场成熟度,生产及市场营销计划切实可行;市场开发潜力大,成长性好。
  
  2.实收资本原则上不高于1000万元(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新能源等特殊产业可适当放宽)。
  
  3.建有研发部门,拥有一支稳定的研发团队,研发经费单独建帐,年开发新产品2项以上,研发投入占当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培育措施
  
  (一)加大科技投入,增强核心竞争力。
  
  在“雏鹰计划”实施期间,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5000万元以上专项资金,采用项目资助、投融资资助、奖励和其他政策支持等形式对列入“雏鹰计划”的企业(以下简称“雏鹰企业”)进行扶持。
  
  1.项目资助:“雏鹰企业”如未获得过种子资金资助,可申报市创业种子资金项目,按照《杭州市科技创业种子资金资助管理办法》(杭科技〔2003〕128号、杭财企一〔2003〕770号)择优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雏鹰企业”在培育期间获得创新基金等国家、省级项目资助的,按国家、省资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资助,资助资金由市和区、县(市)共同承担。对区属(不包括萧山、余杭区)企业,市财政按照资助总额的50%予以资助;对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属企业,市财政按照资助总额的25%予以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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