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3-31
【实施时间】 2010-03-3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84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雏鹰计划)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2.投融资资助:“雏鹰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按照不超过实际贷款额银行基准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可享受贴息的最高贷款金额为2000万元;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向“雏鹰企业”倾斜,对获风险投资的“雏鹰企业”,杭州高科技担保公司可根据其经营状况提供不超过投资额50%的信用担保。资助资金由市和区、县(市)共同承担。对区属(不含萧山、余杭区)企业,市财政按照资助总额的50%予以资助;对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属企业,市财政按照资助总额的25%予以资助。
  
  3.评比奖励:根据企业的成长性、规模、市场占有率、创新能力等要素,对“雏鹰企业”进行评选,市级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经费用于“雏鹰企业”的评比奖励(评比奖励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另行制订下发)。对实现国内上市的“雏鹰企业”,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杭政〔2007〕7号),根据募集资金额给予50-100万元的奖励。
  
  4.其他政策支持:“在同等条件下,雏鹰企业”项目优先列入我市各项科技计划和产业扶持计划;择优推荐列入国家或省的其他各类计划;优先享受《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杭政〔2006〕5号)和10个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引入科技中介,加强创业指导。
  
  1.委托科技中介机构,积极帮助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为“雏鹰企业”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包装、技术对接、人才招引等方面的中介服务;组织开展经营管理、技术开发、税收政策、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培训。
  
  2.结合孵化器、创业园建设等工作,为“雏鹰企业”配备创业导师,采取单个指导、会诊指导、授课指导、陪伴指导、咨询指导等形式,开展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等服务,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和发展环境;组织专利服务机构与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对接。
  
  3.对成长性较好的“雏鹰企业”,引导并鼓励其申报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并予以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三)拓宽投资渠道,增强融资能力。
  
  1.优先向相关金融机构推荐“雏鹰企业”,放宽“雏鹰企业”的贷款额度;优先提供天使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基金宝”等政策性担保;对获得专业风险投资的企业,提供风险投资额50%以上的授信担保;鼓励市级政策性担保公司、各区(县、市)科技局、银行共同组建风险基金,实现政府对企业资助效应的最大化。
  
  2.优先向创投机构推荐“雏鹰企业”,引导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大支持力度。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等中介服务机构优先向“雏鹰企业”提供投融资洽谈、项目推荐、产权交易、上市辅导等服务,推动“雏鹰企业”与风险资本的对接。
  
  (四)做好信息服务,帮助开拓市场。
  
  1.鼓励“雏鹰企业”参加国际性展览展销活动,加强商标国际注册、申报国外知识产权工作,建立国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国际化经营。进一步完善网络资源,建立网上科技型初创企业产品供需信息库,积极推动“雏鹰企业”发展电子商务。
  
  2.集中公开发布政府招标采购信息,鼓励“雏鹰企业”参与政府招标采购活动,为符合条件的“雏鹰企业”参与政府招标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逐步提高政府采购“雏鹰企业”商品、服务的份额。
  
  3.举办适合“雏鹰企业”开拓市场的品牌展会,鼓励“雏鹰企业”积极参展,提高参展实际效果。
  
  六、培育管理
  
  1.为推进“雏鹰计划”顺利实施,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科技、财政、发改、经济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雏鹰计划”实施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日常工作和管理。
  
  2.凡符合培育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均可向所在区、县(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填报《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申请表》,提供企业发展计划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纳税证明、上年度财务报表等附件。区、县(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上报“雏鹰计划”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由银行、投资公司、科技中介、社会团体等机构在征求区、县(市)科技局意见后,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并确定入选企业,建立总量不超过1000家的“雏鹰企业”培育库。
  
  3.申报企业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及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且符合基本条件的,可直接列入培育计划。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