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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3-31
【实施时间】 2010-03-3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84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雏鹰计划)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4.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建由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雏鹰计划”专家组,在“雏鹰企业”入库筛选、项目资助、考核评优、跟踪服务中发挥行业专家的指导作用。
  
  5.“雏鹰企业”由市和区县(市)两级共同培育管理。“雏鹰企业”应按要求定期上报统计报表、总结报告、验收报告等材料。区、县(市)科技局负责当地“雏鹰企业”的培育和管理工作,每季度和年末向领导小组报送有关报表或监理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季报、年报的汇总和“雏鹰企业”年度考评,落实相关扶持措施,并建立“雏鹰计划”统计监测系统,编制年度发展报告。
  
  6.“雏鹰企业”的培育期限为5年,领导小组对“雏鹰企业”按年度实行动态管理,对企业年度经营情况进行考核,按照一定比例对明显无法正常运行或经营绩效较差的企业实行淘汰。同时,每年择优吸收新的科技型初创企业进行培育。
  
  本意见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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