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7.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司法监督的同时,进一步畅通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媒体监督,并对其反映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和回应。 28.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强化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建立健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受理、处理制度。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应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29.完善行政复议和应诉制度。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健全行政复议机构,落实行政复议人员和经费,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强化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拓宽行政复议受理渠道,方便群众申请行政复议。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行政复议申请,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保按时办理率和办结率达到100%。建立完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督查规定。 30.加强专门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力度,督促政府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保障政令畅通。重点围绕灾后恢复重建、城镇房屋拆迁、农村土地承包、征地拆迁补偿、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以及其他关系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监察力度。加强审计监督,强化对政府投资管理、重点建设项目、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以及税收征管的审计监督,进一步加强和落实对领导干部任中审计、离任审计的力度。 (七)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和信访工作 31.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构建“大调解”格局的要求,按照自愿、合法、平等、及时的原则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积极做好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之间的衔接协调,充分发挥“大调解”机制的作用。全州各级政府要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行政调解工作。各县政府要加强乡(镇)、街道基层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建设,做好行政调解员的培训。实行行政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提高行政调解工作的质量。 32.切实抓好信访工作,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评、行政投诉(含信访)和信访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程序,维护信访秩序,落实信访责任,运用法律、政策、教育、行政等手段,依法、及时、合理、有效地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 (八)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33.建立健全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 34.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按照法治原则培育、规范和管理社会组织,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实现社会组织与行政权力彻底脱钩。鼓励和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及提供公共服务。 35.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促进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社会氛围的形成。 三、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36.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区域、本部门贯彻落实《纲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工作的责任,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成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健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机制,制定具体办法,确定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把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安排。 37.分步实施。本规划总体上按2个阶段实施:2010年至2013年为全面实施阶段。各行政机关按照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规划和安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2014年为验收阶段,在各县、各部门全面总结的基础上,州政府对各县政府及州级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38.定期报告。州、县政府每年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地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政府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报告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对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