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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深市监规[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3-30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5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程序,确保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程序,确保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听证,是指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第三条 市局、各辖区分局、价检分局和稽查大队举行听证,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听证由听证组织单位内设的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市局核审案件的听证由政策法规处具体组织,各辖区分局、价检分局和稽查大队核审案件的听证由法制科具体组织。
  
  第五条 听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二)公开、公正;
  (三)听证人与所听证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许可证,撤销设立登记、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
  (三)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听证组织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依法提起听证。
  
  第七条 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告知内容应当包括: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申请方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等。
  听证告知书面材料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有关执法部门代为送达,还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采用上述方法无法送达的,以公告的方式告知。
  
  第八条 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书面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不予受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面材料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自接到听证告知书面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者听证告知书面材料挂号寄出之日起15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邮寄送达,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间没有收到的,应当自实际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第三章 听证组织机构和听证人员

  
  第十条 听证由听证组织单位指定独任听证人或者指定3至5名听证人组成听证组。组成听证组的,听证组织单位应当确定听证组的首席听证人。听证组织单位可以聘请本单位以外的听证人参加听证。
  首席听证人或者独任听证人应由在行政机关从事法制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从事听证活动的听证人须经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的培训考核,并取得听证人资格。
  记录员由首席听证人或者独任听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听证记录工作。
  
  第十一条 听证组和独任听证人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二)审查听证参加人资格;
  (三)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进行询问,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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