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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深市监规[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3-30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5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四)维护听证的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进行警告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五)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提出审核意见;
  (六)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
  (七)独立提出听证建议或处理意见;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听证人、记录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四)翻译人员、鉴定人或勘验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听证会开始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听证会开始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听证工作。
  
  第十四条 听证人的回避,由听证组织单位的分管负责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首席听证人或者独任听证人决定。
  
  第十五条 听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听证人违反本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听证参加人

  
  第十七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
  (一)案件调查人员;
  (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三)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四)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
  (五)其他有关的人员。
  与所听证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听证。第三人参加听证的,由听证组或独任听证人决定。
  
  第十八条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
  
  第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的,必须有委托人的明确授权。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依法查阅、复制与听证有关的案卷材料。
  
  
第五章 听证准备

  
  第二十一条 自接到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之日起3日内,应当确定听证会的组成形式。
  
  第二十二条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自确定听证会的组成形式之日起3日内,将案卷移送听证组或者独任听证人,由其阅卷,准备听证提纲。
  
  第二十三条 听证组或者独任听证人应当自接到案件调查人员移送的案卷之日起5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把听证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
  《听证通知书》内容包括:
  (一)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会组成人员的姓名;
  (三)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四)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组或者独任听证人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案件调查人员,并退回案卷。
  
  第二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会举行3日前公告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听证举行时间和地点。
  公开听证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除外。公民旁听须出示身份证和其他有效的证件。
  公开听证的案件,经听证组织单位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转播听证实况。外国和境外记者的旁听按照我国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听证会的举行

  
  第二十六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记录员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二)首席听证人或者独任听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内容,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四)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
  (六)听证事项需要双方质证、辩论的,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进行质证、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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