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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深市监规[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3-30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5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加强和规范我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辖区分局或者监管所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我局或者辖区分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我局或者辖区分局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 审理复议案件,按照全面审查的原则进行。既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要审查适当性;既要对实体性问题进行审查,也要对程序性问题进行审查。
  
  第四条 行政复议应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规定的复议原则,坚持行政复议与推进依法行政相结合,通过复议纠正行政行为不合法及有瑕疵的部分,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相互衔接,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协调机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章 复议机构与受理

  
  第六条 市局政策法规处及各辖区分局法制科是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复议机构)。
  
  政策法规处受理申请人提起的,以分局名义办理与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
  
  各辖区分局法制科受理申请人提起的,对本辖区监管所以自己名义办理的与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
  
  第七条 复议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履行复议工作职责。
  
  复议机构的职责为:
  
  (一)审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四)拟订不予受理、延长审查期限、中止行政复议审查、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及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文书。
  
  (五)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出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行政复议的其他事项。
  
  市局复议机构应指导分局复议机构开展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复议机构应配备合适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一般复议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至少有3人承办。
  
  复议工作人员须有3年以上行政执法经验,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业务和法律专业知识。鼓励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取得国家司法考试资格。
  
  第九条 复议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口头、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和当面递交的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口头申请的,复议机构案件承办人员(以下简称承办人)应当场记录《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制作《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交申请人签字。
  
  电子邮件申请的,应按我局电子邮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具体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范围的,由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复议机构受理。不符合以上情形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到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复议。
  
  (二)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不予受理。
  
  (三)已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未决定是否受理的,先予受理,法院依法受理的,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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