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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3-30
【实施时间】 2010-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6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

[接上页]

  5.关于信息化规划的职责分工。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省信息化工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会同省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研究拟订信息化发展战略和规划,推进重点领域的信息化应用;省信息化局按分工具体落实有关工作。
  
  6.关于矿井关闭监管的职责分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生产开发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我省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1.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发挥发展规划、计划、产业、财税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2.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省级专项规划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与全省总体规划相衔接。各类规划的审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设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工作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处承担。
  
  (四)管理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省交通战备办公室。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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