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3-30
【实施时间】 2010-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6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4.加快培育技术经纪机构。建立和完善技术经纪企业和经纪人制度,设立促进技术经纪发展资金,开展技术经纪机构试点,鼓励和支持各类单位和个人依法兴办技术经纪企业,加快培育一支专业化、高水平的技术经纪人队伍。鼓励开发类科研机构转型为行业技术经纪机构,支持科技工作者创办、领办科技经纪组织。加快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技术开发基地的技术转移中心(公司)建设,设立技术经纪人岗位,深化科研成果的推介、运作和推进产业化工作。建立企业与技术经纪组织、经纪人技术共享联盟,加快推进区域性、行业性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教育厅、经贸委、财政厅、工商局配合)
  
  5.加快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不断提升“6·18”项目成果交易平台功能,突出双向推介、三天盛会、常年对接的运作特色,完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目录和发布制度,健全企业和社会技术需求与项目成果备案制度,新建10个以上“6·18”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加快对接转化更多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产业链长、带动力强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科技厅、经贸委、财政厅配合)
  
  (六)深化闽台科技合作
  
  1.积极推进闽台科技有效对接。充分利用“5·18”“6·18”、“9·8”、海峡两岸茶博会、林博会、花博会、渔博会,以及“海西科技论坛”等平台,举办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对接洽谈活动,实施闽台交流合作跨越计划,组织我省科技产业技术人员和项目成果赴台湾开展对接活动,推动两岸科研机构和企业的项目合作对接。推动建立闽台科技“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合作模式,逐步扩大闽台科技合作的范围,提高合作的层次。加快台湾文献信息中心建设,为海峡两岸科技交流提供文献信息资源保障;加强与台湾相关科技信息机构合作,为两岸产业对接提供科技信息支撑。组织举办海峡两岸知识产权论坛,加快建设台湾专利数据库,建立台资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站,推进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福建)台港澳事务工作站,探索建立两岸知识产权战略联盟协作机制,推进闽台知识产权合作先行先试。(省台办、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贸委、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厅、知识产权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2.积极打造闽台科技产业合作基地。继续巩固提升闽台科技合作基地的功能,在台商投资较为集中的福州、厦门、漳州和泉州等地,继续重点培育10个以上省级闽台科技合作基地,促进两岸项目、技术、资本、人才的合作与产业互动,主动承接台湾电子信息、机械制造、石油化工、生物技术、中医药、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等科技产业的转移。扩大闽台农业科技交流合作,继续建设完善海峡两岸农业技术合作中心、闽台农作物种质创新与遗传改良重点开放实验室、台湾农民创业园科技孵化中心等,提升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水平。(省台办、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贸委、农业厅、林业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配合)
  
  3.鼓励、支持台商投资高新技术园区和研发机构。吸引台湾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参与技术研发、共建科技园区和创新平台。重点推动厦门火炬园等科技园区与台湾新竹等高科技园区的密切合作,联合开发通信设备、消费类电子产品、海洋高新技术等新产品,促进产业深度对接。鼓励台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台办、财政厅、科技厅、外经贸厅和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配合)
  
  (七)培育创新创业人才
  
  1.培养和引进一批高端创新人才。加快实施《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实施办法》,通过5~10年时间,重点培养、引进300名左右来自海外和一大批来自国内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打造200个左右产业人才高地,形成50个国内一流的创新团队,构建100个能明显提升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的产学研创新平台。(省人力资源开发办牵头负责,省教育厅、科技厅、经贸委配合)
  
  2.培养一批高层次创业人才。认真贯彻《海西创业英才培养实施办法》,实施“海西创业英才”计划,围绕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依托高新技术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创业载体,培养造就一批高层次创业人才和创业团队。全省共培育技术型创业企业家1000名以上。加大对创业人才支持力度,政府主导的创业(风险)投资基(资)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向创新创业人才倾斜。建立一批创新创业基地,表彰奖励做出重大贡献的创新创业先进单位和个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牵头负责,省财政厅、教育厅、科技厅、经贸委配合)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