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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重点扶持的区县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及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的扶持额度给予扶持。 (五)专项资金对列入国家、省财政贴息或补助计划的项目,可按照国家、省级财政贴补标准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可以全额贴补,也可以部分贴补。 根据扶持政策和项目需要,股权投入方式可与财政安排的其他方式配合使用,形成合力。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完工后,应及时进行项目鉴定或验收,未鉴定和验收的项目承担园区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第九条 项目申报、材料要求及审查程序: (一)结合全市工业园区发展实际,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信委)会同西安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每年年初确定当年项目资金的扶持重点,编制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二)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的工业园区,经辖区经贸局(中小企业局)、发改委和财政局同意后,向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申请专项资金报告须附以下材料: 1、园区规划及实施细则; 2、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批件及规划、土地、环保等文件; 3、工业园区成立的批准文件; 4、市级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审批文件; 5、园区上年度财务报表; 6、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经费预算; 7、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含银行贷款合同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等有关文件、资料。 8、已经申请并安排使用过园区专项资金的,须提供上一期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 9、区县财政局做出项目配套资金承诺意见。 (三)市工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筛选后,提出候选项目,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对候选项目进行联合考察。根据考察意见将申报项目分为重点推荐扶持项目、推荐扶持项目和淘汰项目。重点推荐扶持项目和推荐扶持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淘汰项目不纳入项目库。 (四)选择股权投入方式扶持的园区,在向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同时,抄报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进行项目尽职调查并出具报告,提交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依据项目单位材料及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尽职报告对项目进行评审、考察。 (五)市工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对扶持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备选项目,邀请有关专家对备选项目进行联合评审。 (六)根据评审意见和资金规模,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扶持项目并编制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或专项资金决策委员会审批。 (七)上报申请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的截止时间一般为每年的4月底,对不符合条件和要求或超过规定上报时间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条 经市政府或专项资金决策委员会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正式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统筹基建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管理: (一)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是指由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共同设立的,对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系统。 (二)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项目分为上年结转项目、上年延续项目和当年新增项目三类。上年结转项目是指上年度专项资金未安排完,须在本年度继续安排的项目;上年延续项目是指上年度项目排位靠前,专项资金未安排,且项目符合本年扶持重点的项目;当年新增项目是本年度工业园区新申报的项目。 (三)每年确定的扶持项目均应从项目库中选取,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不能获得专项资金支持。 (四)上年度已纳入项目库,但专项资金计划未安排的项目,下一年度可不再重新申报,项目计划及预算发生较大变化时,需重新申报。 (五)对采用股权投入方式扶持的项目,回收本金和产生的收益按规定扣除管理费后,仍按原渠道纳入市支持区县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滚动使用。 第四章 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共同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确定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负责专项资金决算的编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