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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市财发[2010]249号
【颁布时间】 2010-03-30
【实施时间】 2010-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6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支持区县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二条 项目园区对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及有关部门在检查监督中指出的问题,要提出书面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并积极整改。对不能提出整改措施或不积极整改的,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将通报批评,仍不整改的,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将限期收回专项资金。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当按季度向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报告专项资金的股权管理情况,股权管理过程中的重大时间随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检查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如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资金使用不合理、挪用专项资金等,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将下发书面整改通知,限期整改。项目园区整改完成后,要写出书面总结材料报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要对整改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园区要及时进行项目决算审计和验收,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送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项目应选择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认定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决算审计,并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园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及市发改委如发现园区自筹及其它资金未按时到位,将停止专项资金拨付,对弄虚作假、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要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该园区今后年度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应积极探索并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并严格按考核评价体系,对已完成项目进行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 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每年底对当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市政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发改委印发的《西安市区县工业园区发展建设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市财发〔2008〕14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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