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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全市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乐委发〔2009〕9号)精神,市政府同意在全市开展创建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以下简称“示范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精心抓好示范点工作 突发事件主要发生在基层,防范和处置也主要在基层。加强基层应急管理是全面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深入推进应急管理的关键所在。开展示范点工作既是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推动示范带动,有效提高我市基层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全面提升全市应急管理综合水平的现实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深化认识,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好基层,打好基础,把示范点工作作为当前应急管理的重要工作来抓,全面深入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促进全市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二、明确要求,完成示范点工作任务 示范点工作以抓机构、抓预案、抓队伍、抓宣传、抓信息、抓排查、抓保障、抓培训、抓演练和信息早报告、苗头早预防、隐患早排查、矛盾早化解、事件早处置为主要内容,通过抓创建,推进全市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深入开展。 各县(市、区)在2010年底前,要按照《乐山市创建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工作标准(试行)》(附后)的要求,至少创建一个乡(镇)、一个村(社区)、一家企业、一所学校为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 三、落实措施,确保示范点工作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示范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明确领导,明确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思路,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示范点工作顺利实施,如期完成建设任务,收到预期实效。 (二)落实保障措施。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按照《乐山市创建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工作标准(试行)》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要确保示范点工作资金落实到位;要加强对现有资源的整合利用,避免重复建设,努力做到花小钱办大事、办实事。 (三)加强督促指导。市政府应急办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全市示范点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2010年底对全市示范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命名一批市级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 四、及时总结,深入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 开展示范点工作目的是通过树立基层应急管理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全市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深入开展。各县(市、区)要将创建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推广;对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及时解决,推动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附件:乐山市创建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工作标准(试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乐山市创建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工作标准(试行) 一、应急管理示范乡镇(街道办事处)标准 (一)组织机构。1.有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办事机构要挂牌。2.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应急管理工作。 (二)应急预案。1.制定有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专项应急预案。3.应急预案要以先期处置,转移安置群众为重点,明确转移路线,细化处置流程,每个处置流程明确应对措施和责任人。4.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预案。5.所有预案汇总成册。6.每年至少举行2次以上应急演练,完备演练方案和相关资料。 (三)制度建设。应急管理各项制度,包括办文、应急值守、信息报送、应急处置、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四)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1.对外公布固定的应急工作电话。2.值班工作制度健全,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安排有值班人员,能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信息。3.建立基层信息员制度,确定村(居)和辖区内单位信息员。4.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及时、准确,不得有迟报、漏报、瞒报情况。 (五)应急保障。1.安排一定的应急管理专项工作经费,并确保经费专项使用。2.落实房屋结构坚固、抗灾避险能力强、交通便利、有卫生设施的学校、敬老院、广场、空旷地作为应急避难场所,有明显的标识。3.储备一些必要、实用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