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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中府[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3-28
【实施时间】 2010-03-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0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精神,切实推进我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实现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目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切实转变发展观和用地观,推动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城市形象提升和功能完善,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和资源承载能力。将“三旧”改造与农村土地整治有机结合起来,统筹规划,全面推进土地综合整治。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为载体,促进存量建设用地“二次开发”,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型城市。
  
  遵循“解放思想、尊重历史,规划先行、调整结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平稳推进、整体升级”的原则,在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和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
  
  实施“三旧”改造,应有利于城市整体的空间转型;合理确定总体开发强度,优先预留足够的公共用地及空间,预留比例不低于1/2的用地,作为小区道路、绿化等公共用途。“三旧”改造规划在控制好片区整体容积率的前提下,鼓励增加公共用地、降低建筑密度,适当提高净地块的容积率。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一)机构设置。
  
  市政府成立“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城建的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监察、规划、财政、发改、法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文广新、农业、城管执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林业等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成员。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市“三旧”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城乡规划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
  
  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三旧”改造工作,解决“三旧”改造中的重大问题,并按本意见或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各镇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区办事处,下同)对镇(区)“三旧”改造工作负总责,建立相应领导机构,按照市的统一部署推进“三旧”改造工作。
  
  (二)部门职责。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三旧”改造中涉及投资项目的立项和产业政策制定及行业发展规划编制;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指导和审查“三旧”改造规划和近期改造片区详细规划,提供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及时办理项目规划审批有关手续;
  
  市国土资源局协助城乡规划局做好“三旧”改造规划和近期改造片区详细规划的编制、指导和审查工作,负责制定年度改造计划并负责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等用地手续,负责土地确权、登记以及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工作,指导和协调镇区拆迁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并落实“三旧”改造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负责土地出让金的拨付和使用监督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三旧”改造项目房屋安全鉴定和工程项目建设监管;
  
  市环保局负责“三旧”改造项目环评审批等工作;
  
  市监察局对市“三旧”办、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以及各镇政府开展“三旧”改造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市公安、农业、林业、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城管执法、宣传、文广新、税务、工商、人防、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做好配合、服务工作,共同推进“三旧”改造。
  
  三、合理确定“三旧”改造范围
  
  (一)下列土地可列入“三旧”改造范围:
  
  1、城市市区“退二进三”的工业用地;
  
  2、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
  
  3、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4、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
  
  5、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和村庄;
  
  6、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进行城中村改造的用地;
  
  7、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要求而进行旧城镇改造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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