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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类大中型企业要发挥主体作用,积极参与和支持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并将其作为建立现代企业职工培训制度的重要内容,更多地通过校企联合办学、“订单式”培养,录用新员工,满足生产、经营、服务对人才的需求。 (四)共同建设实训基地 职业院校要把与企业合作建设实验实训基地作为实训中心建设的有效途径。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照互惠互利原则,与企业明确校企双方职责和利益,采用接受企业设备赠送、设备推介、为企业提供设备场地、与企业合股等形式,积极引进企业先进生产设备、产品、资金、生产线、生产车间用于实训和生产,将学校实训中心建成企业的生产基地和学校的教学工厂及技能考核鉴定场所,提升实训中心的科技水平、企业氛围和经济效率,有效保证学生正常实训,合理开展生产性实训;要兼顾设备的实训、生产、对外培训作用,提高设备的利用率,提升经济效益。 企业可利用职业院校场地、与职业院校现有设备实行共享配套,实现实训和生产共赢,提高生产效益。 (五)共同开展技术研发 职业院校要把与企业合作开展技术研发作为产学研结合工作和教学模式转变的重要内容,作为提高学校科技素质和内涵水平的重要举措。要制定政策措施,培养骨干力量,确定研发项目,积极组织教师开展应用技术研究、技术革新与攻关、与新课程相配套的实训设备、实训平台的研发制作,并积极推进产业化经营服务;要组织教师参与企业研发工作,为企业和学校解决实际问题,推进成果在生产服务和教学实训领域的应用。 企业可充分利用职业院校场地、设备、教师资源,在职业院校建立企业研发基地,通过企校合作,建成新产品、新技术的培育孵化基地。 三、 保障措施与政策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挂帅,市教育局、劳动保障局、经委、人事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等部门分管领导参加,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主要职责是:制定出台校企合作办学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协调职业院校与企业的联系,指导解决校企合作工作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等。 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履行相应职责。市教育局负责推进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改革和研究,组织开展校企合作办学工作督导;市劳动保障局负责高技能人才培养、职业培训、职业标准、技能鉴定、就业信息等服务,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市经委负责推进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与培训,指导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办学;市人事局负责职业院校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相应的服务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落实校企合作办学及产学研结合的财政政策;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落实校企合作办学中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市工商局负责指导各类工商企业向职业院校推荐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和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就业和实习。 在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下,建立由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骨干企业、职业院校领导参加的校企合作办学专业委员会,校企合作办学专业委员会由教育部门会同行业组织牵头,负责本行业校企合作办学的推进工作。 (二)制定目标规划 职业院校在制定学校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规划、教师培训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时,要结合学校和专业门类实际,将加强校企合作办学作为重要目标,并制定推进校企合作的有效措施,使既定目标分阶段达成,努力向高层次、高水平的校企合作方向发展。 (三)落实有关政策 1.各类企业要根据财政部等十一个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文件规定,提取并合理使用职工教育与培训经费,用于本企业职工培训与高技能人才培养;对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企业承担部分的支出从企业自留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2.对企业资助和捐赠职业院校用于教学和技能训练活动的资金和设备费用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对职业院校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经有关部门认定(批准)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