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办发[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3-26
【实施时间】 2010-03-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1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4.对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同开展产学研结合,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经有关部门认定(批准),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各职业院校和企业等单位要严格遵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07〕4号)精神,加强学生实习管理,切实保护学生利益,做到“五个不得”,即: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职业院校和企业等单位,分别由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查处。
  
  (五)开展课题研究
  
  职业院校要开展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的课题研究,研究校企合作办学的内容、模式、制度、机制,提高校企合作办学的理论水平,规范校企合作办学行为。职业院校可向市教育局、劳动保障局申报课题研究成果,经组织评审,对优秀的、有推广价值的课题研究成果予以奖励。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