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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对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同开展产学研结合,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经有关部门认定(批准),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各职业院校和企业等单位要严格遵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07〕4号)精神,加强学生实习管理,切实保护学生利益,做到“五个不得”,即: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职业院校和企业等单位,分别由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查处。 (五)开展课题研究 职业院校要开展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的课题研究,研究校企合作办学的内容、模式、制度、机制,提高校企合作办学的理论水平,规范校企合作办学行为。职业院校可向市教育局、劳动保障局申报课题研究成果,经组织评审,对优秀的、有推广价值的课题研究成果予以奖励。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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