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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10]36号
【颁布时间】 2010-03-24
【实施时间】 2010-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5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全党全社会共同关心未成年人成长,大力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领导,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不断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现就加强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我市相关地方法规,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平安重庆的决定》(渝委发〔2009〕8号)要求,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网络为基础,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根本,切实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全面推进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加快推进未成年人教育、维权和公益服务体系建设,大力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努力将我市未成年人保护事业推向一个新的高度,把重庆建设成为西部地区未成年人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最充分、成长环境最优良的平安城市。力争到2012年实现: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和保障制度更加健全。构筑“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网络,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经费得到充分保障。
  
  ――未成年人教育体系更加科学合理。未成年人得到充分的教育培训,教育向均衡合理方向迈进。全市学前3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70%以上,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9%以上,初中适龄人口入学率达到99%以上,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学校的比例达到90%以上,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85%以上。
  
  ――未成年人公益服务机制更加完善。未成年人能够享受越来越多的社会发展成果,公益文化场馆和设施面向未成年人全面免费开放,实现区域性校外活动场所全覆盖。
  
  ――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更加有力。建立畅通的未成年人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和一站式服务的12355综合信息服务平台,让未成年人以合理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
  
  ――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更加优化。全社会关心支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识明显增强,舆论环境、文化环境和法制环境明显优化,逐步形成尊重、爱护、关心、帮助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主要内容
  
  (一)大力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1.规范学前教育。加强学前教育机构资格准入制度和等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0―3岁儿童早期教育管理。鼓励社会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幼儿教育,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3年教育。推动建立城镇地区“托幼一体化”、农村地区“小幼一体化”的办学模式,规范学前教育办园行为,提升学前教育覆盖面和保育教育质量。
  
  2.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逐步提高和扩大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和范围,免除贫困学生住宿费。加大教育资源城乡统筹力度,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工程、教师素质提升工程,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完善学校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建设。足额配备农村学校教师,加强教师培训,不断提升教学水平。深入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有效减轻农村地区学龄儿童就学负担。进一步增加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读学校数量,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近就便入学。
  
  3.着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推进普通高中学校标准化建设和优质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构建覆盖城乡的高中阶段教育网络。落实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确保一、二年级重庆籍学生和外省农村户籍、县镇非农户籍、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生活费补助,保障重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政策落实,推动实现高中阶段教育基本普及。统筹利用职业教育资源,推动实施未完成高中阶段教育未成年人的技能培训计划,提高就业率及适应社会的能力。
  
  4.加强特殊教育、专门教育。建设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完善普通教育学校接收残疾未成年人随班就读办法,保障残疾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加大对专门学校的政策扶持力度,改善办学条件,提升教学水平。建立健全看守所、未教所、未管所义务教育体系,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羁押、劳教、服刑未成年人开展义务教育。保障解除羁押、刑释解教未成年人复学、升学不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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