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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10]65号
【颁布时间】 2010-07-16
【实施时间】 2010-07-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8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八)医政与医疗服务监管处。
  
  拟订医疗机构发展规划;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组织开展无偿献血,负责血站、单采血浆站、中心血库设置的资质审批;指导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组织协调城市医疗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协助对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和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监督和评价;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批和监管。
  
  (九)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
  
  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拟订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负责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承担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卫生监督处(行政审批处)。
  
  制订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和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规划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管理卫生行政执法队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控制,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负责厅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工作。
  
  (十一)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
  
  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法典、国家药物政策,推广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全省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政策,监管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建议,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负责药械集中采购管理及实施,拟订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对药品、医用器械采购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受理药品和医用器械集中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举报。
  
  (十二)科技教育处。
  
  制订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研究有关技术标准;组织协调国家、省重点医药科研攻关项目,组织指导基础性研究、重大疾病防治研究、应用研究;指导医疗卫生方面的技术成果推广和科学普及,负责医学科研支撑条件、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引进国外智力的管理和协调工作;综合协调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工作;参与制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开展对临床教学基地管理。
  
  (十三)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处)。
  
  参与卫生部组织的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倡导的卫生方面的重大活动;协调医学卫生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实施与国外政府和民间双边、多边医学卫生合作交流;负责卫生援外任务和对外技术、劳务合作项目;负责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出国研修、学习工作等的管理;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境)手续;管理外事行政事务及机关外事活动,承担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
  
  (十四)保健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保健工作政策及规划;负责省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省级有关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来川期间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指导干部保健部门业务;承担省干部保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五)人事处。
  
  制订和指导实施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卫生系统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和表彰,组织实施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评审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出国(境)政审工作,承办厅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考核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
  
  (十六)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卫生厅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四川省卫生厅机关行政编制97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正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办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2名;省卫生监察专员4名(正处级2名,副处级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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