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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10]65号
【颁布时间】 2010-07-16
【实施时间】 2010-07-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8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7名。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3名。其中: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监察室主任(纪检组副组长)1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5〕30号)规定管理。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10名(含离退休服务人员控制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卫生厅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农业厅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省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省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卫生厅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管理。省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省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四)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卫生厅负责起草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省安全监管局负责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卫生厅和省安全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五)由卫生厅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适时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整合。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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