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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财政厅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四川省财政厅机关行政编制259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总会计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办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51名。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4名。其中: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监察室主任(纪检组副组长)1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5〕30号)规定管理。 机关离退休服务人员控制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税政管理的职责分工。根据国家授权,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提出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财政厅负责组织起草省管理权限内的税收规章草案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省地税局具体起草省管理权限内的税收规章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调整建议,由财政厅组织审议后与省地税局共同上报和下发。省地税局负责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厅备案。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财政厅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即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制定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