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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有关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处于病情发作期,丧失婚姻行为能力或具有攻击行为的。 (3)指定传染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可母婴传播的其他传染病。 (4)影响婚育的其它相关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3、婚前医学检查的转诊 婚前医学检查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对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应在主检医师复查后,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转诊单,告知服务对象前往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确诊。原婚检机构应根据确诊结果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保留原始资料。 4、婚前医学检查结果和医学意见 婚检机构应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服务对象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在“婚前医学检查结果”和“医学意见”栏内分别注明: (1)检查结果: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丧失婚姻行为能力;患有重型精神病,丧失婚姻行为能力或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 医学意见:建议不宜结婚。 (2)检查结果:患有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患有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患有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 医学意见:建议暂缓结婚。 (3)检查结果:患有终身传染的传染病(非发病期);终身传染的病原体携带者;生殖道发育异常;重要脏器功能衰竭。 医学意见: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4)检查结果: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患有严重重要脏器疾病。 医学意见:建议不宜生育。 (5)检查结果:未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医学意见: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 (三)婚前卫生咨询 婚前卫生咨询是婚检主检医师在出具医学意见时,根据本次医学检查的结果、服务对象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提供针对性强、科学实用的知识和信息,帮助服务对象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适宜的决定。 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由当事人自己向对方说明。主检医师在服务对象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向服务对象双方详细说明可能发生的后果,并指导双方采取有关措施。 咨询内容可根据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1、婚育保健知识:提供新婚期保健、孕前保健、孕期保健等基本保健知识,帮助服务对象制定生育计划。 2、避孕知识:介绍适合新婚至孕前使用的避孕方法的信息,包括避孕原理、适应证和禁忌证、使用方法、可能发生的副作用等;帮助服务对象根据其自身情况,知情选择适宜的避孕方法。 3、对于经检查患有疾病的服务对象,或服务对象提出的相关问题,提供针对性的咨询服务。内容包括: 遗传性疾病:所患疾病发病特点、遗传方式、子代再发风险、产前诊断、治疗措施和婚育指导。 精神疾病:疾病对婚育的影响和医疗、保健措施等。 传染病:疾病对健康的影响,传染期婚育可能带来的后果,治疗后适宜的婚育时机,应采取的医学防治措施等。 其他影响婚育的疾病:疾病对健康和婚育的影响,应采取的医学防治措施等。 经咨询指导,服务对象应在《婚前医学检查表》上签署知情意见。 服务对象对婚前医学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 二、婚前保健服务程序 (一)婚姻家庭健康咨询室:婚检机构应在“婚姻家庭健康咨询室”播放有关的宣传音像资料,并由卫生指导人员向服务对象宣传婚前保健的重要性、必要性,引导服务对象自愿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内容包括: 1.宣传婚前保健是预防出生缺陷的首要环节,婚前医学检查与一般体检的区别、对自身的益处,不适当婚育可能造成的后果等知识。 2.告知服务对象拥有通过婚前医学检查知晓对方健康状况的权利,以及将自己健康状况告知对方的义务。 3.介绍婚前医学检查基本项目免费服务的政策以及人性化服务的各种措施,发放“免费婚检服务联系单”。 对自愿接受婚前医学检查者,指引到婚检机构所设婚前保健门诊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卫生咨询。 对引导后仍不愿接受婚前医学检查者,卫生指导人员应当向服务对象提供与婚育相关的生殖健康知识、信息和资料。 (二)婚检机构所设婚前保健门诊:进入婚前保健门诊后,按婚检机构内流程进行填表、实验室检查(抽血)、病史询问、综合体检、男性、女性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并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