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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沪卫疾妇[2010]015号
【颁布时间】 2010-03-23
【实施时间】 2010-03-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9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2009修订版)》的通知

[接上页]

  1、人员管理
  
  从事婚前保健服务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服务态度、敬业精神和专业技术,遵循“严肃、亲切、认真、守密”原则,提供技术服务。不擅自对外提供服务对象的信息资料,对个人隐私保密。应定期参加市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组织的各类业务学习、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按期申请《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校验。应按照《医师执业证书》所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婚前医学检查工作。
  
  2、服务质量管理
  
  婚检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各岗位职责。定期组织业务学习、疑难病例讨论和质量检查,及时对有关业务数据和指标进行分析总结,加强质量控制,提高疾病诊断和医学指导意见的准确性、服务对象的满意率等,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建立转诊制度:为使服务对象能获得明确诊断和适宜的医学指导,建立婚前保健服务的转诊制度。各婚检机构对经婚前医学检查不能确诊的对象,应按照要求逐级转诊。
  
  建立随访制度:对患有影响婚育疾病的对象,应进行随访,督促落实相应的医学措施,了解婚育情况;对未能及时提供确诊结果的转诊对象,应进行随访并作记录。
  
  3.实验室质量管理
  
  婚前医学检查中的各项检验项目,应按检验科的规范及质量控制标准进行。检验人员应严守操作规程,出具规范的检验报告。
  
  4. 医疗废物管理
  
  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做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应安排专人、专车做好医疗废物的转运工作,并做好登记记录。产生的污水应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5.信息系统及资料管理
  
  婚检机构应建立“婚前医学检查疾病登记和咨询指导记录本”、“婚前保健业务学习、讨论记录本”、“不宜生育个案表”等原始本册表单,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系统及资料的管理,定期统计、汇总,按统计报表要求按时逐级上报,并做好信息反馈。
  
  本市建立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婚前保健服务管理分系统,具体操作按相关规定执行。
  
  6.《婚前医学检查表》、《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及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专用章的管理
  
  《婚前医学检查表》及《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分“国内”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两种。《婚前医学检查表》由市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参照卫生部格式修订。
  
  (1)《婚前医学检查表》是婚前医学检查的原始记录,是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依据,应逐项完整、认真填写,并妥善管理。
  
  如有特殊需要,可提供服务对象本人《婚前医学检查表》的复印件。
  
  (2)《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是法律规定的医学证明之一,其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由婚检主检医师审核签发,婚检机构加盖婚前医学检查专用章。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分两联,一联交服务对象,一联由婚检机构归档保存。
  
  (3)婚前医学检查专用章样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刻制。
  
  (4)《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存根》等资料应保存于专用资料室或归入档案室管理,影响婚育的特殊病例体检表应单独保管。《婚前医学检查表》的保存期一般不得少于30年,《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保存期一般不得少于15年。
  
  7、收费管理
  
  本市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基本项目的免费服务。免费的基本项目包括:相关保健咨询、相关体格检查、妇科检查、阴道分泌物检查、梅毒筛查(rpr)、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乙肝表面抗原(hbsag)、结核病筛查、艾滋病病毒检测。
  
  其他在服务对象知情同意下,根据临床需要增加的辅助检查项目,按照本市收费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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