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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一)婚检机构的资质 应是经上海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 开展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应为具备上述条件的市级医疗保健机构。 (二)婚检机构所设婚前保健门诊场所及设备要求 1、 基本用房 婚前保健门诊总使用面积不小于160平方米。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婚前医学检查室(以下简称:婚检室)、女婚检室、综合检查室、主检咨询室、宣教候诊区和检验室。男婚检室、女婚检室和综合体检室各室的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应分隔为接诊区和检查区;主检咨询室使用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宣教候诊区使用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婚前保健门诊应相对独立、不与临床诊室和办公室共用。 开展精液检查的需设置采精室。 另需设有专用于保管婚前保健有关文书的资料室或档案室,工作人员更衣室,医疗废弃物处置处(室[微软用户2] )。 2、各室配备要求 各诊室应配备消毒物品存放柜、非手触式流动水洗手设施、紫外线灭菌灯、污物桶,并做到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分开放置。婚检门诊区域应具有室温控制设备。 女婚检室:配备妇科检查床、诊察桌椅;手套、窥阴器、臀垫等一次性妇科检查器具;棉签、试管、生理盐水等化验用品。 男婚检室:配备诊查床、诊察桌椅;手套、外生殖器检查测量用具等检查器具。 综合体检室:配备诊查床、诊察桌椅;听诊器、血压计、叩诊槌、体重计、视力表、色谱仪等检查器具。 主检咨询室:配备一张圆桌、三把相同的椅子;男女生殖器模型、图片、宣传折页等辅助教具;以及适合新婚至孕前使用的避孕药具。 宣教候诊区:配备有关生殖健康知识的挂图,视听设备、足够的座椅等设施。提供茶水、报刊、杂志以及宣传折页或小册子。有条件的机构可在宣教、候诊区内设置若干独立的视听区。从事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婚检机构,还应提供外语宣传资料。 检验室:配备开展常规检查项目的仪器设备。设置抽血处,布局合理,符合消毒隔离的要求。检验室应达到bsl-2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要求,并上报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医疗废物处置处(室[微软用户3] ):设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并配备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设置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资料室:配备存放婚前保健有关文书的文件柜或文件架。 更衣室:配备更衣柜,办公桌椅。 3、环境要求 婚前保健服务环境应严肃、整洁、安静、温馨,各室标识清晰醒目,布局合理,方便群众,有利于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防止交叉感染。在醒目位置公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婚前保健服务流程》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项目》。 (三)婚前保健服务人员的资质和配备要求 1、从事婚前卫生指导的人员应为经市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相关业务培训的医护人员。 2、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应持有《医师执业证书》,其执业类别为临床,执业范围为妇产科、内科、外科或预防保健专业,并经市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的相关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从事婚前卫生咨询的人员应为主检医师,除具有一般婚检医生的基本条件外,必须具有高年资(三年以上)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的资质和能力,具有2年以上婚前保健工作经验。 4、婚检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数量适宜、符合要求的男婚检医师、女婚检医师、综合体检医师、主检医师和卫生指导人员等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指定一名主检医师负责本机构婚前保健工作的质量管理和技术指导。 从事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婚前保健服务人员,还应当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 四、婚前保健服务工作的管理 (一)婚前保健业务管理机构 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市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承担全市婚前保健服务的质量控制、信息统计、人员培训、技术考核等业务管理工作。 市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应定期组织人员培训考核,对全市婚检机构进行质量检查和技术评估,及时反馈指导意见。 (二)婚检机构 婚检机构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按照本规范的各项要求,在核准范围内为服务对象提供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卫生咨询,并接受市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的检查指导和质量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