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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产业集聚区是建立现代产业体系、现代城镇体系和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载体。加快产业集聚区建设,是创造经济增长新优势、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升级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走在全省前列、率先实现崛起的有效途径。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有关政策,促进产业集聚区又好又快发展。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为加大产业集聚区建设扶持力度,不断提升产业集聚区发展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豫政〔2009〕62号)要求,结合我市产业集聚区发展的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设立市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 1.设立市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从2010年起,市政府根据市财力安排一定数量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符合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给予奖补。市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制订。 二、加快产业集聚区发展 2.积极创建品牌园区。以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产品关联度为原则,以单位土地面积投入产出比最大化为标准,以创建品牌园区为目标,着力在科学规划、产业定位、精心设计3个关键环节上下功夫,解决合理布局和适度规模、产业趋同和专业化水平、集聚度和关联度统一问题,打造主导产业优势突出、集聚效应明显、竞争实力较强的品牌园区,使产业集聚区成为科学发展的示范区、自主创新的试验区、区域经济重要增长极。争取2012年,2-3个产业集聚区营业收入达到300亿元。 3.突出发展主导产业。按照产业集聚区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做大做强能源化工、装备制造、特宽厚板、新型建材、农副产品加工和现代服务业等六大战略支撑产业,改造提升煤炭、电力、纺织、轻工等传统产业,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动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使其成为产业升级转型的先导区和集中区。制定产业准入标准,严格项目准入门槛,控制非主导产业,限制三类工业项目进入中心城区和县(市、含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城市区,下同)产业集聚区。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小于3000万元,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可租用或购买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用地。突出产业特色,把核心主导产业占产业集聚区内全部产业的比重作为产业集聚区考核的重要指标,到2012年达到65%以上。 4.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符合条件的新建项目应在产业集聚区规划范围内集中布局,重大项目优先推荐安排列入省、市年度重点项目。争取省农业产业化、工业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化、企业自主创新、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业发展引导等专项资金,安排市工业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小企业发展等市、县两级专项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集聚区特色主导产业龙头项目建设。2010年起,对已批复的县域产业集聚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工业项目生产用电,支持其享受省网直供电价政策。 5.加大招商引资支持力度。参照河南省关于招商引资项目资金扶持的有关规定,对产业集聚区成功引进的重大招商内外资项目,按不同标准给予奖励。对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直接办理备案、核准手续,并抄送所在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 6.实行异地投资、税收分享办法。按照省财政相关规定确定征收和分享的具体办法,我市为鼓励产业跨区域集聚发展,产业集聚区引进的主导产业以外的工业项目,要打破行政区域限制,根据项目的特点入驻对应的产业集聚区,跨行政区域入驻的新项目产生的所有税收及附加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就地入库,在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核算上缴中央、省、市后,剩余部分实行分享办法,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招商引资项目入驻化工产业集聚区、高新产业集聚区、平新产业集聚区的,市财政和入驻地财政按照7:3比例分成;入驻其它产业集聚区的,市财政和入驻地财政按照5:5比例分成。 县(市、区)招商引资项目入驻化工产业集聚区、高新产业集聚区、平新产业集聚区的,市财政、招商引资主体所在地财政和入驻地财政按照2:4:4的比例分成;入驻其它产业集聚区的,招商引资主体所在地政府和入驻地政府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比例共同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