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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市及市属以上企业项目新入驻化工产业集聚区、高新产业集聚区、平新产业集聚区的,市财政和入驻地财政按照7:3的比例分成;入驻其它产业集聚区的,市财政和入驻地财政按照5:5的比例分成。 三、构建投融资平台 7.组建建设性投融资公司。深化产业集聚区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建设公司制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平台,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投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8.增强投融资公司资本实力。2009-2012年,省级财政设立扶持县(市)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引导资金,4年共筹措30亿元,支持县(市)产业集聚区投融资体系建设。2010-2012年,市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对高新产业集聚区、化工产业集聚区、平新产业集聚区、石龙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公司补充一定资本金。省级产业集聚区所在县(市、区)政府2010-2012年间每年拿出不少于1000万元补充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公司资本金。扩大投融资公司资本注入来源,鼓励将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存量资产以及财政历年投入所形成的实物资产,包括土地、道路、标准厂房等各种可用于抵押的资产,通过划转、授权注入投融资公司。 9.提高资产经营水平。通过对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和公开出让、标准化厂房出租、产业集聚区内资源开发利用与经营、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等方式,经营投融资公司的资产,发挥资产的放大效应,实现保值增值。 四、加大财税和金融扶持力度 10.实施激励性财政政策。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省与市县财政体制的通知》(豫政〔2009〕32号)规定,省级分成县(市)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当年增量按一定比例奖励县(市),主要用于产业集聚区投入;2010-2012年,按现行体制,省级对产业集聚区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实行“核定基数、超收返还、一定三年”的办法,省级分成“三税”收入比核定基数超收部分全额返还,省财政返还部分、市财政全额返还相关产业集聚区,鼓励产业集聚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 11.落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加快产业集聚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认定工作进度。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自认定(复审)合格的当年起申请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减免公共基础设施和节能减排项目税收。在产业集聚区内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污染减排、节能节水项目企业的所得,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3.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2009-2012年,对入驻产业集聚区的项目,除中央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免收地方出台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费用。 14.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产业集聚区重点产业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扩大对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公司和重点企业的授信额度,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要重点扶持,加快审批。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公司和重点企业通过发行债券、上市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在产业集聚区内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信用担保机构要重点支持产业集聚区内的企业。 五、在建设用地和环境容量上给予支持 15.优先保障产业集聚区建设用地需求。结合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优先保障产业集聚区建设用地需求。凡进入产业集聚区的省、市重点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保证用地。各县(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主要用于产业集聚区建设。 16.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结合新农村建设,编制实施村镇体系规划,稳步推进农村居民点迁并和村庄整治。通过农村居民点迁并和村庄整治置换出的集体建设用地,在留足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用地的前提下,可优先用于产业集聚区建设,保障产业集聚区发展用地需求。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体系规划、产业集聚区规划充分衔接、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良好的产业集聚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上给予优先支持。把产业集聚区土地集约利用情况纳入省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考核体系,把考评结果作为确定产业集聚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位次和是否给予优惠政策及扩区升级的依据。 17.创新产业集聚区项目环评管理机制。对符合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和行业环境准入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实行规划环评总体控制,简化具体项目环评内容。除需报环保部审批的项目外,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经省环保厅审查后,符合规划的具体项目可简化环评内容;对已入驻产业集聚区,且对水、大气等环境不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发展规划中的项目进行打捆审批,审批后5年内分期实施;对产业集聚区内标准厂房、道路、供水、供电、供热管网、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