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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平顶山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3-23
【实施时间】 2010-03-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0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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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建立污染物减排激励约束机制。区域减排腾出的环境容量指标优先支持产业集聚区内重点项目建设。对产业集聚区内的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项目,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支持。对产业集聚区内的污染治理项目,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积极推进产业集聚区内企业排污许可证制度试点工作,建立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初始权有偿分配、排放权交易等制度,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运营。
  
  六、加强自主创新体系建设
  
  19.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对产业集聚区内的企业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固定资产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全面落实增值税转型政策,企业购入符合抵扣的固定资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支持企业扩大投资。切实落实省科技厅等4部门印发的《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豫科〔2009〕101号印发)精神,产业集聚区内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前损益的,在现行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0.加强技术创新和质量检测平台建设。鼓励在产业集聚区设立研发机构,对新设立的国家级和省级研发中心,在科技项目立项、科技经费资助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支持产业集聚区建设各种形式的产业孵化基地、科技创业中心和质量检测中心,完善功能,提高服务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在产业集聚区内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立面向企业和社会的开放性公共创新平台。
  
  七、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
  
  21.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产业集聚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要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并充分考虑城市基础设施与产业集聚区的共享和相互衔接。产业集聚区土地出让收入市县分成部分,优先用于产业集聚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争取国家、省扶持资金支持产业集聚区内道路、环保、通信、消防、污水垃圾处理和水、电、气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信息化建设。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体制,通过政府性资金引导,形成多层次、社会化、市场化的投入机制。2010-2012年,每年每个产业集聚区完成基础设施投资2亿元以上。
  
  22.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支持产业集聚区完善产品检测、市场交易等公共服务设施,财政扶持资金优先向购置和更新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倾斜。完善产业集聚区内居住、商业、教育、医疗、绿化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创造宜居宜业环境。
  
  23.支持物流业发展。产业集聚区内的物流企业在本省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征管及缴纳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处理。对于符合国家减免税政策的物流企业,需引进国外先进设备的,减征或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4.推进标准化厂房建设。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对适宜使用标准化厂房的产业集聚区,必须建设标准化厂房,重点建设三层以上、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标准化厂房。各产业集聚区原则上应辟出专门区块,集中规划建设标准化厂房。对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和利用情况好的产业集聚区,将在土地、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八、扩大管理权限
  
  25.扩大产业集聚区管理权限。扩大县域产业集聚区计划、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商、统计等领域的经济管理权限,行使县级行政审批许可和处罚权。
  
  九、加强组织领导
  
  26.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了由市领导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平顶山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解决产业集聚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综合协调具体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配合联动,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建立市四大班子领导对口联系产业集聚区制度,落实市级领导联系产业集聚区长效督察机制。各县(市、区)也应建立相应机制,协调推进产业集聚区工作。
  
  27.完善管理体制。产业集聚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化工产业集聚区、高新产业集聚区、平新产业集聚区除外),由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成立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作为产业集聚区常设管理机构,享有当地政府一级管理职能,其规格、机构和人员编制由当地政府因地制宜科学设置、合理配置。除化工产业集聚区、高新产业集聚区、平新产业集聚区外,其它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主任原则上由县(市、区)副县级以上领导兼任。
  
  28.实行目标管理。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对产业集聚区实行统一考核,按照《河南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考核方案(征求意见稿)》、《河南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产业集聚区监测与调查工作的通知》(豫集聚办〔2009〕4号)和《平顶山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考核方案》(平政〔2009〕80号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产业集聚区发展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的通知》(平政〔2009〕79号)等要求,对产业集聚区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考核结果,对产业集聚区实行动态管理。产业集聚区考核情况与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领导班子评价和干部使用挂钩,对年度考核进入全省前30名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主任按正县级配置;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进入省级年度考核前30名和市级年度考核前3名的产业集聚区分别予以资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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