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0]60号
【颁布时间】 2010-03-20
【实施时间】 2010-03-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3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三月二十日
  
  

  
  
厦门市职业病防治规划
  
  (2010-2015年)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9〕4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我市职业病防治现状与主要问题
  
  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对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职业病等疾病的监测与预防控制。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切实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自2002年《职业病防治法》正式实施以来,市卫生、安监、劳动、总工会、工商、环保等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和重点职业病危害一系列专项整治活动,通过采取宣传活动、加强监督执法检查、建立职业危害项目评价及其卫生审查制度等措施,不断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同时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进一步增强,大中型企业职业卫生条件有了较大改善,几年来,没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职业病危害得到了较好的控制,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促进生产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但是,当前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主要问题是:
  
  一是职业病发病人数仍然较多。近几年来,不断有职业病病例报告,个别职业病有逐年增加的趋势。二是存在职业病危害企业多,范围广,接触人群大。我市存在职业病危害主要有粉尘、噪声、毒物等。许多中小企业主对劳动者健康权益不关心,工作场所劳动条件恶劣,对职工进行岗前培训没有告知职工工作岗位是否存在职业危害,劳动者缺乏必要的职业病防护。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用人单位责任不落实,对劳动者健康权益重视不够,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没有采取有效的综合治理措施,违法违规生产。二是政府监管存在薄弱环节,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缺乏足够认识,职业病防治未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职业病防治与职业病监管机构不健全,基层监管力量薄弱,区级卫生监督所没有专门从事职业卫生监督的科室,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工作机制尚不完善,工作衔接不够,没有形成合力。三是防治工作基础比较薄弱。有些企业生产工艺技术落后,设备老化陈旧,职业病防治水平低,投入不足。四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不足,与庞大的劳动力需求之间矛盾突出,能力急需提高。五是宣传教育培训力度不够,法律意识有待加强。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根本目的。落实用人单位责任,加强政府领导,强化行政监管,依靠科技进步,立足市情,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既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⒊宣传动员,社会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规划目标。 
  
  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防治意识,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控制职业病发病率的增长,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到2015年,基本消除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