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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淮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淮政办发[2010]99号
【颁布时间】 2010-07-08
【实施时间】 2010-07-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4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全市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八日
  
  

  
  
全市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自2006年10月以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活动,经过各地、各部门和广大企业的共同努力,各项目标任务已提前超额完成。截至2009年底,全市累计关转化工生产企业76户。为了巩固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消除安全和污染事故隐患,促进化工行业健康稳步有序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今年起至2011年底,在全市开展新一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现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环保优先、节约优先,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继续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把专项整治与转变生产方式相结合,与提升企业发展相结合,引导化工生产企业入园进区,推进企业技术进步,进一步提升新项目和新企业的规模和水平,强化日常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通过两年的专项整治,使化工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安全生产条件切实改善,产业集聚发展,管理严格规范,全市化工行业安全、环保和产业发展水平全面提高。
  
  二、基本要求和任务
  
  (一)进一步提高新企业和新项目的准入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标准、行业准入门槛和从业资质要求,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规范、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各项标准和要求。新建和搬迁化工项目一律进入省级化工园区或经市政府确认、环评文件经省环保厅批准的化工集中区。新建化工项目投资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并按有关规定通过环保、安全和能耗等评估。各地严格按照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环境容量对项目进行论证,严把项目准入关。严格限制在饮用水源地上游地区建设化工项目,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有毒气体类项目,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气体和涉及高危工艺的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化工项目,禁止新建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类的化工项目。
  
  (二)继续进行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在第一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对照“产业政策、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技术质量、人员资质以及土地、能耗、项目审核程序和工商登记”等有关政策和标准,各县区(含市经济开发区、市工业园区)对现有化工生产企业进一步排查,排查的企业做到一户不漏,排查的产品和工艺技术装备做到一项不少。根据分类指导的原则,对全市现有化工生产企业按照完善提高、加强整改、关闭或搬迁三类进行实施。
  
  1.完善提高类。对现有省级化工园区和经市政府确认、环评文件经省环保厅批准的化工集中区(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化工园区)内企业,要完善企业发展规划,留足企业发展空间,对照国家产业政策、生产技术标准、安全生产和环境评价等各项要求,引导企业进一步制订加快技术进步、加快企业发展、提升安全生产和环境保障措施的方案并认真实施,确保达到技术更先进、发展能力更强、安全和环保措施先进的要求。
  
  2.加强整改类。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生产中存在重大危险因素的化工生产企业以及安全措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化工生产企业,要进一步排查企业的安全和环保隐患及存在的不足,制订进一步整改的方案并认真实施,确保限期整改达标,安全、环保设施和管理进一步改善,安全、环保措施得到更好保障。强化化工点源污染治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环保标准要求,对全省化工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实施工业废水提标改造和深度处理工程,至2011年底,凡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或关闭。
  
  3.关闭或搬迁类。对厂址不在符合条件化工园区的工艺技术落后、生产装备比较陈旧、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坚决予以关闭或搬迁改造。凡在主城区、居民集中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化工生产企业,一律要求搬迁,不能搬迁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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