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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苏价办[201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3-19
【实施时间】 2010-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8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本局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以来,我局围绕信息公开做了大量的工作,制定了一系列制度,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对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保密审查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清形势、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鉴于领导分工和机构改革职能的调整,现调整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局长周卫国任组长,副局长孔祥平任副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办公室统一扎口管理,监察室负责政务公开的考核工作、综合处负责依法行政政策法规等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也要指定一名政务公开联络员。信息公开工作在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
  
  二、规范工作原则,认真履行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全局性、政治性、政策性、业务性强,社会和群众高度关注,工作难度大的工作。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和实效性,规范工作原则,认真履行职责。
  
  (一)坚持主动公开原则,兼顾好依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是《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两种方式。全面、及时、准确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以大大减少依申请公开数量,各部门要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力度,增强主动性、权威性和实效性。
  
  1、凡是符合《江苏省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应公开的事项,各部门要在信息生成、变更、废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物价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对不予公开的事项要填写《省物价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核表》(见附件1),经局分管领导同意,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
  
  2、依申请公开要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简化程序,以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同时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
  
  3、 为方便公众查阅信息,我局在政务大厅设立查阅点,为公众提供便利。在局门户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全面公开,并提供依申请公开的在线申请。
  
  (二)坚持透明原则,注重保密审查
  
  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是相辅相成、互为前提的,坚持“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原则,做到“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为切实加强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机制。
  
  1、组织保证。在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下设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公室,由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办公室主任,日常工作由办公室牵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
  
  2、归口负责,分级管理。
  
  一是各部门在起草文件时应对能否公开、公开范围提出初步意见,经办公室分管文秘主任审核后,报局领导审定;对是否需要确定为秘密以上等级的涉密文件须经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分管局长批准。
  
  二是新闻发布工作由综合处扎口。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公开政府信息的,由各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综合处审核后,报局新闻发言人审核批准后发布。
  
  三是通过局eo网发布的信息,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扎口。部门承办人员提出初步意见,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后发布。
  
  四是通过局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由办公室扎口。各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局办公室审核后发布,重要信息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发布。
  
  五是局门户网站以外设立的价格业务网站,必须建立严格的信息审核制度,把好保密审核关。各部门负责人对信息公开发布以及安全保密管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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