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穗教函[2010]133号
【颁布时间】 2010-03-16
【实施时间】 2010-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1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州市属高校教学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接上页]
(四)反映创新探索。在校内研究与探索的基础上,在不同层面和方式上积极探索创新,能反映前瞻性理论和前导性实践应用趋向。
  (五)注重实际应用。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与支撑,重点突出对教学和管理的实践指导作用与推广应用价值。
  (六)体现水平与特色。在同比教学领域内的更广范围、更深层次开展改革研究与实践,逐步形成具有明显优势或特色的专业、课程(群、模块)、教材、基地、队伍等。
  (七)材料真实完备。项目申报所提供的佐证材料真实可靠,手续完备,资料齐全。
  
  第十一条 “教学项目建设”一般由一个单位承担,或者由一个单位牵头、若干单位共同承担,项目承担单位或牵头单位应为市属高校,鼓励并支持多所院校及平行单位、部门或有关人员联合申报,共同承担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教学项目建设”的申报,采用学校或单位直接申报的方式。具体项目申报立项程序如下:
  (一)市教育局发布项目建设立项的通知;
  (二)高等学校或者单位按要求申报项目;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各单位的申报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四)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移交给广州市教育评估中心组织专家项目评审,评估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立项建议方案;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立项建议方案及当年重点支持领域等因素,择优确定拟立项支持项目名单。
  (六)报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由市教育局发文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即公布入选项目。
  (七)经市教育局同意后划拨前期资助经费。
  为强化立项建设对于市属高校教学质量和改革工作的导向性,避免重复建设而造成的资源浪费,对同一名称及内容相似的项目择优立项。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报条件者;
  (二)不按规定填报申报材料者;
  (三)提供的申报材料不齐全者;
  (四)佐证材料弄虚作假者;
  (五)不按时提供申报材料者。
  
  第十四条 项目的评审委托评估中心进行。评审专家由评估中心从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在审议与自己有关的项目时,应予以回避,在评审结果未正式公布前对外保密。
  
  
四、资助

  
  第十五条 凡属于市级教学项目建设,均纳入专项经费资助范畴。
  
  第十六条 资助原则为:支持优势和特色项目,适当考虑新建和弱势项目;支持与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紧缺或密切相关的项目;支持未来申报国家、省级同类项目竞争力强的项目;支持团队力量强,信誉好,管理水平高的项目。
  
  第十七条 对于市属高校入选省部级、国家级“质量工程”和“内涵建设”的有关教学项目,市专项资金不再给予资助。
  
  
五、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和建设目标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情况检查包含在建设过程中进行中期或不定期随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计划执行进展和目标达成情况;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条 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销项目、取消两年内不得申报等处理。
  (一) 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 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或难以按原定计划完成的项目建设任务,未取得预期的建设成果;
  (三) 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目标或项目负责人;
  (五) 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方可获得后期资助经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周期根据各类项目要求确定,建设期满需要接受验收。验收可采用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或进入项目单位实地验收的形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