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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人才培养费等,主要用于支持以下六方面工作: (一)专业结构调整与专业建设:是指建设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和示范性专业,调整专业培养方向,增设广州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专业等。 (二)课程、教材建设与资源共享:是指建设市级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审定和支持出版立体化教材、优秀教材、开发优质教学资源共享系统等。 (三)实践教学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是指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示范性实训中心和实训基地,用于设备购置与维修改造,进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开展创新性实验项目等。 (四)教学团队与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是指项目单位用于教学团队、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培养培训、奖励高等学校教学名师等。 (五)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立项项目建设,积极培育教学成果。 (六)大学生素质教育:开展大学生创新性实验和竞赛活动、素质教育活动。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中设立项目管理经费,用于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项目管理过程中必要的开支,主要包括项目审核、评估、检查验收等费用。项目管理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年度预算建议数,经市财政局审定后在年度专项经费预算中安排。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 凡应实施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项目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土建、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 年度终了,项目单位应将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年度单位决算,统一编报。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六条 根据《广州市属高校教学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检查,检查的重点是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检查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健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学校财务、教学管理部门等按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第十九条 对项目实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批准立项的建设任务书或相关文件为依据。对严格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资金,相关项目建设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在下一年度优先安排项目和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进行过程中,经检查,领导小组作出中止或撤销项目建设的,将视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项目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广州市属高校“教学项目建设”专项资助经费使用计划表
填表人:部门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日期: 注:政府采购类填写方式参考市政府《印发广州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穗府〔2005〕6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