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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的程序: (一)项目建设期满后,市教育局发出验收通知; (二)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交验收材料;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况确定是否需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验收。验收专家组要求至少由5名专家组成,必须具备高级职称,其中本校的专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专家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四)市教育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公布验收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规定任务或未达到相应的验收标准; (二)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四)擅自修改项目申报书规定的内容、计划。 第二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验收: (一)相同项目已经获得厅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或省部级、国家级项目建设的; (二)提出的政策建议等被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完整采纳吸收的; 属于上述情况者,提出免于验收的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报送市教育局。 六、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启动实施的项目继续执行,项目管理和检查验收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学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附: 广州市属高校教学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名单 (建议稿) 组 长:华同旭 广州市教育局局长 副组长:雷忠良 广州市教育局副局长 谭曼青 广州市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张文虹 广州市财政局教科文卫处处长 林洽生 广州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 徐文谦 广州市教育局组织人事处处长 崔学军 广州市教育局发展规划处处长 骆翠謦 广州市教育局财务基建处副处长 邵国良 广州市教育局高教处处长 秘 书:丁光生 广州市教育局高教处主任科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邵国良同志兼任。 附件2 广州市属高校教学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财政厅、教育厅《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广州市属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和《关于加强我市高等职业教育内涵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支持市属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和高等职业教育内涵建设项目(以下统称“教学项目建设”)的建设工作,市财政设立“教学项目建设”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为:统筹安排,分年实施;精打细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重在实效。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市教育局根据项目建设目标和《广州市属高校教学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组织项目申报立项、评审,并根据项目申报要求提出项目资助额度,市财政局核准后,分项目下达年度预算。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市教育局分项目发文划拨。专项项目资金一次确定,采取分次拨付的方式。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需填写《广州市属高校“教学项目建设”专项资助经费使用计划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今后检查和验收的依据。市教育局拨付前期建设经费(50%),后期建设经费(50%)将根据各项目中期检查的结果,视情况拨付。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及资金数额进行相关项目的建设,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需按程序报“教学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对年度预算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如两年内未执行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三章 支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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