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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枣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枣政办发[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3-17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2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用地供应和批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应和批后监管,促进新增建设用地及时有效供应并得到充分利用,纠正和遏制土地闲置浪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用地供应和批后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各级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加强建设用地供应,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用地保障。但是,重用地指标争取、轻土地供应,重用地审批、轻批后监管,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等土地闲置、低效利用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当前,我市正处在城市转型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应和批后监管,是依法依规用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的迫切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高度,充分认识强化建设用地供应和批后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做好建设用地供应和批后监管工作。
  
  二、加快土地征收和建设用地供应工作
  
  (一)优化供地结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供地计划。对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应根据工业用地和土地市场的实际需要,有计划地供应。要把握好生产性用地与非生产性用地的供地比例,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与房地产用地的比例。新增建设用地要重点用于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保障转方式、调结构用地的供应。
  
  (二)加快建设用地征收和供应。加快征地实施工作进度,确保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能够及时形成供地条件,保障用地供应。对经依法批准征收和农转用的新增建设用地,须在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征地工作,两年内完成供地。上年度已批土地的供地率应达到80%以上,本年度供地率应达到50%以上。
  
  (三)依法依规供地。要严格执行供地政策,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用地定额控制指标供地。对通过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出让前要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工业和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污染严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项目及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项目,要坚决停止供地。
  
  (四)加强合同管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要严格执行土地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网上填报制度,并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产业政策、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严格实行用地合同管理,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三、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一)严格闲置土地处置。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各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拟定处置方案。处置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必须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各区(市)要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20%征收土地闲置费。
  
  土地闲置费全额纳入同级政府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耕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和土地管理工作。区(市)政府不按规定收取的,由市政府收取纳入市财政管理。
  
  (二)严格土地出让管理。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投资强度等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报经市政府批准(滕州市辖区内由滕州市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已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经营性用地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经规划部门同意,报经市政府批准(滕州市辖区内由滕州市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及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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