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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社会组织是独立民事主体,依法承担独立民事主体的相关责任。应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依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和办理变更登记;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组织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加强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 (二)深化登记管理制度改革。 1.建立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 工作目标:对工商经济、社会福利和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管理的范围。 具体措施: (1)除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须由政府有关部门在登记前进行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外,工商经济、社会福利类和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的申请人可直接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管理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可向有关业务指导单位征询意见,也可委托专业机构提出评估意见,有关意见可作为审批的依据,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 (2)社会组织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安全、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严格控制以特定人群为主体或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 2.启动社会组织备案制度。 工作目标:启动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制,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覆盖广泛、服务到位、满足人民群众不同需要的社区社会组织体系。 具体措施: (1)出台《深圳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对街道(或社区)范围内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组成,并在街道(或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但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备案管理。社区社会组织申请人在具备活动场所和章程草案的情况下可自愿向备案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2)区民政部门是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人全部有效材料后,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同意或不同意备案的意见书。 3.探索开展异地商会、基金会、跨省区行业协会商会的登记工作。 工作目标:规范异地商会的登记工作。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授权,探索开展基金会、跨省区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试点。 具体措施: (1)出台《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并规范异地商会的登记工作。 (2)启动基金会的登记管理试点工作,发挥现有公募基金会的作用,大力培育非公募基金会,探索开展在深涉外基金会的登记工作,制定相关登记管理细则。 (3)探索开展跨省区行业协会商会的登记试点工作。通过备案,允许我市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在自愿的基础上,吸收跨省区会员并开展跨省区活动。 (4)加强深惠莞行业协会的合作交流,建立跨区域、多层级合作交流机制。开展深惠莞三地信息交流和互通,建立登记管理部门的联席制度和同行业组织的联盟。 (三)探索培育发展新模式。 1.发展支持型社会组织。 工作目标:整合社会资源,建立支持型社会组织体系,对社会组织予以能力建设、资源和智力支持,培育社会组织发展,引导社会组织提供公益服务。 具体措施: (1)发展服务支持型社会组织,提供场地、项目策划和管理等支持;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购买公益项目,探索公益创投运作模式,鼓励服务支持型社会组织开展促进中小型社会组织成长、为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提供服务以及其他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进行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可持续发展的交流、合作工作。 (2)发展资金支持型社会组织,推进基金会特别是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鼓励其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引导基金会申请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研究制定基金会资金募集、使用、监督适度分离又有效衔接的制度,推进基金会规范化建设。 (3)发展智力支持型社会组织,联合科研机构,整合学术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研讨活动,加强对社会组织理论和实践研究,指导社会组织专业化管理和队伍建设。 (4)发挥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的综合平台作用,承接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委托的关于社会组织的法规起草、政策研究、专业评估等事项,开展社会组织孵化、培训和能力提升等工作。 2.建设和完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