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3.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社会组织的事务,涉及公众利益的,要在新闻媒体公告;其他重要事务,要在登记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公开;内部事务,要在社会组织内部公开;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规范社会组织的行为;允许和鼓励公民、特别是捐赠人对社会组织的章程、组织机构、活动情况和财务管理等相关情况进行监督。 4.建立由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民政、税务、市场监管、人事劳动、公安、外事、银行等相关部门的社会组织法人数据库信息共享系统,形成协同监督、齐抓共管的责任机制;将年检工作与日常监督、绩效管理、信用建设、执法查处结合起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审核,委托专业机构对社会组织的财务状况进行抽样检查,提高社会组织年检效力;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会同登记管理部门共同制定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的行业标准;登记管理部门制定社会组织分类指导目录和分类章程示范文本,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领导,逐级落实。 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的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会商制度,研究制定我市社会组织发展的战略方针,决策社会组织发展的重大事项,协调和监督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开展,加强社会组织管理队伍建设。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调。 本实施方案涉及的市、区各职能部门要制定所负责工作的具体实施计划,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资金到位、协调到位、落实到位。 (三)公众参与,各界联动。 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有益社会组织发展的行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定期邀请人大、政协对我市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行监督和视察。积极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