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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开封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汴政[2010]42号
【颁布时间】 2010-03-17
【实施时间】 2010-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2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开封金融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

[接上页]

  (四)优化金融投资环境,建立长效机制
  
  1.加强金融监管,建立金融机构风险提示制度,维护金融稳定。严格落实金融监管责任制,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研究制定维护辖区内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的评估体系和预警机制,加大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检查整治力度,确保金融业健康发展。建立金融机构风险提示制度,对因货币政策、经济政策或产业政策调整可能引发影响金融稳定的风险,以及金融机构经营中发现的可能影响金融稳健运行的风险隐患,市人民银行和监管部门要及时向金融机构提示风险,并向党委、政府和经济主管部门报告,切实维护辖区金融稳定。
  
  2.建立预警通报机制。对不能按期履行债务、经债权方调查协商、按照有关规定认定有逃废债务迹象的经济主体,由债权方报送市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台账,实行登记预警和内部通报,并对登记预警的逃废债务问题要给予密切关注,落实跟踪监测、限期转化的责任。对限期不能协调化解的,列入失信“黑名单”;对实现转化的,及时消除。
  
  3.加大对守信企业和地区的金融支持力度。对最佳信用县(区)和诚实守信企业,要给予信贷倾斜,加大授信额度,改善县域、企业融资难的状况。要简化贷款手续,在融资、担保、结算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鼓励客户履约守信行为。
  
  五、加强领导,为金融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金融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开封市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全市金融生态体系建设的安排部署,协调解决在加强信用环境建设、落实银行债权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督促指导各县区、各部门清收盘活工作的开展。
  
  (二)分解任务,明确责任。把优化金融信用体系和金融债务“清收盘活”工作纳入各县(区)目标考核体系,作为党政主要领导政绩考核、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督查办要将金融信用建设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区和有关部门,明确分工,严格责任,定期督查,狠抓落实。
  
  (三)加强考核评价工作。开封市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考评小组,采取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对各县区和市直有关单位金融信用环境建设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三个等次。
  
  (四)健全完善奖惩机制。金融信用体系建设考评结果由市政府通报。对考核“优秀”的县(区),命名为“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先进县(区)”,金融机构给予重点支持。对“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由市政府命名表彰。对工作不力,企业逃废金融债务严重,创建工作成效不明显的县(区)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o一o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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