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司室、直属单位、联系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精神,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28号)和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29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局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此次专项治理范围包括我局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和我局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简称国有企业,下同)。 社会团体是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规定,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占实质控制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专项治理内容。凡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治理范围。治理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1.社会团体“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隐匿会费收入设立“小金库”; (2)截留行政事业性收费设立“小金库”; (3)截留捐赠收入设立“小金库”; (4)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5)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等名义或以假发票、假合同等手段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6)虚列其他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7)以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2.国有企业“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 ①用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营业收入设立“小金库”; ②用资产处置、出租、使用收入设立“小金库”; ③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设立“小金库”; ④用政府奖励资金、社会捐赠、企业高管人员上交兼职薪酬、境外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人员劳务费用结余等其他收入设立“小金库”; (2)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 ①虚列产品成本、工程成本、采购成本、劳务成本等营业成本设立“小金库”; ②虚列研究与开发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销售手续费、销售服务费等期间费用设立“小金库”; ③虚列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工会经费、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等人工成本设立“小金库”。 (3)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①以虚假会计核算方式转移原材料、产成品等资产设立“小金库”; ②以虚假股权投资、虚假应收款项坏账核销等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③以虚假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④以虚假关联交易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4)以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二、专项治理的基本原则 我局深入开展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小金库”治理工作要掌握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小金库”治理工作责任制,各有关司和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国有企业分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统筹兼顾,整体推进。“小金库”治理工作既要与规范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管理、节约和控制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等工作相结合,又要与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工作相结合,形成整体合力。 (三)依法依纪,宽严相济。坚持依法依纪办事,对自查出 “小金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从宽处理,对被查出 “小金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从严处理。 (四)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在坚决查处和纠正违规违纪问题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三、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我局“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分四个阶段逐步实施,至2010年底基本结束,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