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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粮办财[2010]164号
【颁布时间】 2010-07-26
【实施时间】 2010-07-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6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粮食局关于深入开展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一)动员部署阶段(截至2010年7月底)。各有关单位要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截至2010年9月底)。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中办、国办及中纪委等五部委的文件要求,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自查,做到全面覆盖、不走过场。
  
  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力量开展内部检查,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纪问题,必须自觉纠正,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要按规定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及有关报表。社会团体填报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和国有企业填报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以及各自的总结报告等,应以正式文件格式(附光盘储存电子文档)于9月20日前报送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自查自纠工作总体情况、自查覆盖面、案件举报情况、自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纠正情况等。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自查面必须达到100%。
  
  为保证自查效果,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力量有重点地进行督促指导,并根据各有关单位报送的报表,汇总填列我局《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及时报送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阶段(截至2010年11月底)。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抽调专门力量或聘请中介机构专业人员认真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低于20%。
  
  1.社会团体重点检查的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从社会团体的类型看,要将行业性社会团体作为检查重点;从社会团体与政府部门的关系看,要将有政府资助特别是有财政拨款、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特别是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社会团体作为检查重点;从日常监管及治理工作的情况看,要将有举报线索、社会各界反映强烈、财务会计工作基础薄弱、工作走过场以及过去监督检查存在问题的社会团体作为检查重点。
  
  2.国有企业重点检查应当关注以下单位:
  
  (1)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表外资产金额较大的企业或单位;
  
  (2)以前年度发现存在“小金库”的企业或单位;
  
  (3)有群众举报的企业或单位;
  
  (4)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企业或单位。
  
  重点检查结束后,各有关单位要按规定上报重点检查总结报告及有关报表。社会团体填报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和国有企业填报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以及各自的总结报告等应以正式文件格式(附光盘储存电子文档)于11月20日前报送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根据各有关单位报送的报表汇总填列我局《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及时报送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整改落实阶段(截至2010年12月底)。各有关单位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11年1月15日前报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和具体要求
  
  我局成立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党组成员、副局长任正晓同志任组长,党组成员、中纪委驻国家粮食局纪检组组长杨兵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财务司司长邓亦武同志、人事司司长徐京华同志、监察部驻国家粮食局监察局局长辛志光同志组成。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司,具体负责协调全局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小金库”治理工作,由财务司司长邓亦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监察部驻国家粮食局监察局监察专员王黎明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单位要完善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分工,加强协调配合,主要领导要对本单位“小金库”治理工作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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