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2010]26号
【颁布时间】 2010-03-15
【实施时间】 2010-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7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三)根据县(市、区)测绘主管部门委托,办理测量标志委托保管手续;
  (四)负责测量标志的日常检查,制止损毁测量标志的行为,并定期向县测绘主管部门报告测量标志保护情况。
  
  第四十条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并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专人负责保管。
  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工作证件,遵守测绘操作规程,并保证测量标志完好无损。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测绘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的;
  (二)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限期5年。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