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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根据县(市、区)测绘主管部门委托,办理测量标志委托保管手续; (四)负责测量标志的日常检查,制止损毁测量标志的行为,并定期向县测绘主管部门报告测量标志保护情况。 第四十条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并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专人负责保管。 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工作证件,遵守测绘操作规程,并保证测量标志完好无损。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测绘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的; (二)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限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