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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5号
【颁布时间】 2010-04-27
【实施时间】 2010-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9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

[接上页]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机构的名称;
  (二)作出处罚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三)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七十九条 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规定未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适用《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处罚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及中国保监会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有关期限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人是指中国保监会主席或者经授权的副主席。
  本规定所称派出机构负责人是指派出机构局长或者经授权的副局长。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28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5年11月8日发布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保监会令〔200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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