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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人员情况 (1)姓名、性别、年龄 所有事故伤亡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的情况。 (2)工种 事故伤亡人员工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进行填写。其中煤矿工种分类: (1)采煤(2)掘进(3)运输(4)通风(5)机电(6)干部(7)救护(8)巷修(9)其他 (3)工龄 所有事故伤亡人员的工龄,以年计算。 (4)文化程度 所有事故伤亡人员的文化程度,按下列内容进行填写: 文盲 小学 初中 高中、中专 大专 大学 硕士以上 (5)职业 按gb6565-1996《职业分类和代码》填写。 (6)伤害程度 死亡 重伤 急性工业中毒 (7)死亡日期 死亡日期:年、月、日 (8)损失工作日 按gb/t154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计算。 5.煤矿情况 (1)煤矿类型 ①国有煤矿 国有重点煤矿:指原国家统配煤矿。 国有地方煤矿:县级以上所属煤矿、劳改煤矿。 ②乡镇煤矿:指国有煤矿以外的其他所有煤矿 (2)事故发生地点 (1)地面 (2)采煤面 (3)掘进头 (4)上下山 (5)大巷 (6)井筒 (7)其他。 (3)统计类别 煤炭生产和基本建设。 ① 煤炭生产: (a)正式移交生产矿井,从事井下作业人员在煤炭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b) 生产矿井地面作业广场原煤生产服务系统,如:矿山压风、通风、排水、选煤、供电、调度通信、矸石山、支架(柱)检修、矿灯房等发生的事故; ②基本建设:正在施工的新建矿井、分期投产尚未移交部分发生事故的矿井。 (4)事故类别 瓦斯 水害 顶板 放炮 机电 运输 火灾 其他 (5)致害原因 (1) 冒顶 (2) 片帮(3) 支架伤人 (4) 放炮(瓦斯) (5) 明电、火(瓦斯) (6) 瓦斯突出(7) 磨擦(瓦斯) (8) 撞击(瓦斯)(9) 失爆 (10) 吸烟 (11) 墩罐 (12) 跑车 (13) 轨道事故 (14) 输送事故 (15) 触电 (16) 设备伤人 (17) 跑浆 (18) 坠落 (19) 触响瞎炮(20) 地质水(21) 老空水(22) 地面水 (23) 煤自燃(24) 设备引燃 (25)煤尘爆炸 (26)co中毒 (27)窒息 (二)主要指标解释 1.轻伤: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 2.重伤: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具体是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永久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在30天内转为重伤的(因医疗事故而转为重伤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均按重伤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的(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不再补报和统计。 3.急性工业中毒:是指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性毒物、有害气体,一次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入院治疗的列入急性工业中毒事故统计。 4.死亡和失踪: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的,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死亡的(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失踪30天后(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按死亡进行统计。 5.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表示每生产亿元国内生产总值,因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是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与国内生产总值(gdp)比率。计算公式为: 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108 6.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表示工矿商贸每10万就业人员(二、三产业就业人员)中,因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是工矿商贸事故死亡人数与工矿商贸就业人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 ×105 7.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表示每1万辆机动车中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是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与机动车数量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104 8.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表示煤矿每生产1百万吨原煤因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是煤矿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包括基建矿井等)与原煤产量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