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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106 (三)其他事项 1.跨地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发生事故后,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计。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工矿商贸事故不列入统计范围。 3.甲单位员工参加乙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并由乙单位负责指挥的,发生事故后由乙单位统计,并通知甲单位。 4.两个以上单位交叉作业时发生的事故,由负主要责任单位统计。 5.分承包工程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凡分承包单位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的,由分承包单位统计;没有实行独立核算的,由总承包单位统计;凡没有履行分包合同承包的,不管经济上是否独立核算,都由总承包单位统计。 6.专业救护队救援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所属非专业救援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参加事故抢险救灾时伤亡的,应纳入事故统计;武警、消防战士在事故抢险救灾时伤亡的,不纳入事故统计。 7.单位员工参加社会上的抢险救灾时发生伤亡事故,不属本单位事故统计范围。 8.单位员工在国外承包工程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不纳入统计范围。 9.非本单位员工以个人名义承包单位工程发生的事故,由发包单位统计。 10.单位员工在单位外执行领导指派的任务时,因擅自做与任务无关的事情,如:游泳、射猎、钓鱼、抓鸟等而发生的事故,不按该单位事故统计。 11.停薪留职人员和已离退休的人员,被原单位或外单位聘用工作,发生伤亡事故,由工作单位按照本单位事故统计。 12.单位员工利用业余时间以承包形式完成本单位临时任务发生伤亡事故,无论伤及本单位员工还是雇用外单位员工,均按本单位事故统计。 13.借调外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不论其工资由哪个单位支付,借调时间长短,也不论双方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如何,均按借人单位事故统计。 14.单位员工在病假、事假或公休假期间自行到外单位工作发生伤亡事故,由外工作单位统计。 15.劳改系统生产经营单位人员或刑满就业、劳教期满企业留用人员及正在劳改、劳教中的人员发生的事故,均应按事故统计。 16.单位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公安部门证明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属实的,不按事故统计。 17.单位租赁及借用的各种运输车辆,包括司机或另聘司机,执行该单位的生产经营任务,发生的事故应按本单位事故统计。 18.因设备、产品不合格或安装不合格等因素造成使用单位发生事故的,不论其责任在哪一方,均由使用单位统计。 19.已报送快报信息的事故,必须进入当期统计。已纳入事故统计的事故,必须按照事故认定的有关规定,经批复同意方后可从事故统计中剔除。 20.铁路企业发生的事故(不含铁路行车和路外事故),应统计在工矿商贸事故中。 21.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事故和特种设备事故,应统计在工矿商贸事故中。 22.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纳入统计。 五、附录 (一)《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17号),可分为:
说明: (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单位。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事故类别分为:
(三)《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反映我国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的控股情况,完善1998年国家统计局关于控股情况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法人企业作为分类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进行分类,并按出资人对企业的控股程度,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第三条 控股经济分类与代码。 100 公有控股经济 110国有控股 111 国有绝对控股 112 国有相对控股 120集体控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