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统计[2010]62号
【颁布时间】 2010-04-22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第5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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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集体绝对控股 122 集体相对控股 200 非公有控股经济 210私人控股 211 私人绝对控股 212 私人相对控股 220港澳台商控股 221 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222 港澳台商相对控股 230外商控股 231 外商绝对控股 232 外商相对控股 第四条 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或集体的,一律按公有绝对控股经济处理;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则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 第五条 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 第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9月2日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中的附件三《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同时废止。(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典型工种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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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送货员 |
冷藏工 |
加油站操作工 |
仓库保管工 |
机舱拆解工 |
农艺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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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饲养工 |
水产品干燥工 |
农机修理工 |
带锯工 |
铸造工 |
电镀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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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砂工 |
钳工 |
车工 |
油漆工 |
电工 |
电焊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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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作工 |
绕线工 |
电机(汽机)装配工 |
制铅粉工 |
仪器调修工 |
热力运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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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系操作工 |
开挖钻工 |
河道修防工 |
木工 |
砌筑工 |
泵站操作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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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起重工 |
筑路工 |
下水道工 |
沥青加工工 |
机械煤气发生炉工 |
液化石油气罐装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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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清扫工 |
配料工 |
炉前工 |
酸洗工 |
拉丝工 |
炭素制品加工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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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胶工 |
纺织设备保全工 |
挡车工 |
造纸工 |
电光源导丝制造工 |
油墨颜料制作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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酿酒工 |
制革鞣制工 |
圆珠笔芯制作工 |
塑料注塑工 |
工具装配工 |
试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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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车司机 |
汽车驾驶员 |
汽车维修工 |
船舶水手 |
灯塔工 |
无线电导航发射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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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机械操作工 |
电影洗片工 |
水泥制成工 |
玻璃熔化工 |
玻璃切裁工 |
玻纤拉丝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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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钢压型工 |
砖瓦成型工 |
包装工 |
卷烟工 |
合成药化学操作工 |
dt组装调试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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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调试工 |
电解工 |
配液工 |
挤压工 |
研磨工 |
线材轧制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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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衫染色工 |
钟(表)零件制造工 |
陶瓷机械成型工 |
检验工 |
制卤工 |
糖机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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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牛(羊)乳预处理工 |
皮鞋划裁工 |
釉料工 |
车站(场)值班员 |
汽车客运服务员 |
邮电营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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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修复工 |
石棉纺织工 |
建筑石膏制备工 |
塔台集中控制机务员 |
海洋水文气象观测工 |
长度量具计量检定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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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临方制剂员 |
天文测量工 |
印制电路照相制版工 |
钨铜粉末制造工 |
单晶制备工 |
光敏电阻制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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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电线缆绞制工 |
石油钻井工 |
采煤工 |
中式烹调师 |
旅店服务员 |
尸体防腐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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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工 |
牛羊屠宰工 |
制粉清理工 |
化工操作工 |
化纤操作工 |
超声探伤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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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工 |
调剂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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