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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建筑物的结构抗震设计,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构筑物和管道结构的抗震设计应符合《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规定。对超越规范适用范围的结构,应说明其抗震设计依据,并论证相应抗震措施的可靠性。 当采用软件分析时,应提供软件名称、原始设计参数,并对计算结果作分析论证。 (四)要求工艺和设备满足的抗震措施。 (五)除本条要求外,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符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专项论证的内容 第六条 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设施的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水水源、燃气气源、热力供暖热源不宜少于两个,并尽可能布局在城镇的不同方位。 (二)取地表水为水源的城镇,宜配置适量的提取水质合格的地下水的水源井,以备应急用水。 (三)给水、燃气管网的干线应环状布置;热力管网的主干线应联网运行。 (四)燃气气源的布局应充分考虑气源的热值与组分,具备互换性。 (五)城镇内的排水系统宜分区布局,就近处理,分散排放。 (六)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布局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划的要求,并应避开发震断裂影响、滑坡、泥石流、沼泽地段。 第七条 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波速测试孔数数量和布置应符合规范要求;测量数据的数量应符合规定。 (二)建设场地的类别划分、液化判别和液化等级评定、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判断(含对存在断裂评价)应准确、可靠。 (三)对河、湖、塘等处的岩土边坡稳定性,应提供抗震性能评估。 第八条 抗震设防依据的采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正确无误地应用岩土工程勘察成果; (二)应正确无误地采用设计地震动参数; (三)对建筑物的结构抗震计算和采用的抗震措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对构筑物和管网结构的抗震计算、抗震措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规定; (四)根据《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应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工程,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提出的评价结论,可作为工程抗震设防的基础性依据。 第九条 给水、排水工程的构筑物和管网的抗震设防,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厂站的厂址和管网的线路,应由工程设计的工艺专业会同结构专业通过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论证确定。首先应依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做好场地的选择,尽量避开不利地段,选择有利地段,不应在危险地段建设。 (二)当管道、厂站内构筑物不能避免在液化地段建造时,应对液化土层进行抗震处理。液化土层的抗震处理,应根据构筑物、管道的使用功能和土层液化等级,按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规定,区别对待提供处理措施。 (三)当管道线路不可避免需要靠近或通过发震断裂建造时(指已评价为不可忽视的必震断裂影响),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靠近发震断裂建造时,应避开一定的距离;避开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规范规定的要求; 2、当管道不可避免通过发震断裂时,应尽量与断裂带正交;管道应采用钢管或聚乙烯(pe)管(无压、中低压管道);管道应敷设在套管内,周围填充砂料;断裂带两侧的管道上应设置紧急关断阀(宜采用振动控制的速闭阀门),以及时控制震害。 (四)当管道和厂站内构筑物靠近河、湖、塘边坡建造时,如地基内存在液化土或软土时,应通过对边坡的抗震滑动稳定验算,做好边坡加固处理。 (五)对管网应根据其运行功能,分区、分段设置阀门,以便按需切断,控制震害;阀门处应设置阀门井。 (六)对于中、小城镇由于条件限制,仅具备一个水源时,应适当增加净水厂中清水池的有效容积;增加容量不少于最高日运行量的10%。 (七)管网中管道结构的抗震设防,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承插连接的圆形管道,其接口内应为柔性连接构造;当采用刚性接口圆形管道或钢筋混凝土矩形管道(含共同沟)时,应按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规定作抗震计算,依据计算结果配置必要的柔性接口或变形缝; |